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免費試做題目
8 題樣本 · 4 個部份 · 附答案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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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 A、B、C 三台車,以總價 50 萬元出售給乙,其後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贈與於丙,並讓與之。於乙將 50 萬元現金支付於丙後,甲將 A、B、C 三台車交付給乙並移轉所有權。試問甲、乙、丙間共有多少法律行為?
解析: 本題涉及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原則。法律行為包含:(1)甲乙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1個;(2)甲將對乙的債權贈與丙的贈與契約(債權行為)1個;(3)甲將該債權讓與丙的債權讓與(準物權行為)1個;(4)乙交付50萬元現金予丙(包含現金所有權移轉的物權合意+交付)1個;(5)甲交付A、B、C三台車並移轉所有權(每台車各為一個物權行為)3個,共7個法律行為。
A 公司董事長甲於 5 月 1 日上午告訴其助理乙致函於丙,表示願以一億元購買其工廠。乙於 5 月 2 日上午發信,信於 5 月 4 日到達丙處。經查,甲於 5 月 2 日晚上心肌梗塞死亡,丙於 5 月 6 日函覆 A 公司為承諾,試問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解析: 要約人為A公司(法人),甲為公司負責人之代表,要約效力歸屬於A公司。要約一旦發出生效,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意思表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何況本件要約人是法人A公司本身,甲個人死亡不影響A公司既有要約之效力,丙於5月6日承諾,買賣契約成立。
某便利商店需承租兩間相鄰之店面,兩間店面打通後合併使用之總面積方符合公司之需求。請問此二間店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以貨幣金額表示者稱為:
解析: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2對價格種類之區分,限定租金(限定價格之租金型態)係指基於不動產與其他不動產合併、分割或鄰接使用等特定關係所形成之租賃價值。本題兩相鄰店面打通合併使用,正是典型「合併使用」所形成之限定關係,故為限定租金。正常租金為一般市場供需下形成;特殊租金對應特殊價格(如不具市場性者);估價實務並無『合併租金』之獨立科目。
有關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項目,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解析: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32(收益法總費用之推算項目),總費用通常包括:折舊提存費、維修費、管理費、稅捐(地價稅、房屋稅)、地租、保險費、空置及收租損失準備等營運必要支出。貸款利息屬於不動產所有人之融資成本(資本結構之決定),並非營運必要費用,不得計入收益法之總費用,否則會重複扣除(資本化率本身已反映融資報酬要求)。
關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何者正確?
解析: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罰鍰,按應納登記費額處罰,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繼承登記得由任一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非須全體),且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每逾一個月處一倍罰鍰(非二倍),故 A、B、C 皆錯。
下列土地,何者非屬土地法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解析: 土地法第14條列舉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包括海岸一定限度內、天然形成之湖澤、可通運之水道、城鎮公共交通要道、瀑布地、礦泉地、名勝古蹟、墳墓地等。國家公園土地並未列入該條禁止私有之範圍,園區內仍可能存在私有土地,僅受國家公園法管制使用,故 C 非屬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刊登廣告及銷售,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何者正確?
解析: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不動產廣告稿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違反者依第29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委託契約是與委託人(非買受人)簽訂;廣告與事實不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損失補償;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者罰鍰為6萬至30萬元。
何種情況之受害人,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解析: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受害人並得就營業保證金請求支付;如不足,得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不可歸責事由不負損害責任;非經紀業者全聯會無代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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