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試通: 強積金牌照 · 學習筆記 · 第2章
MPF 第2章「監管框架」
本章涵蓋 MPFA 的角色及法定權力、相關法例條文體系、其他監管機構協作,以及違規處分機制。
1.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MPFA) 的法定地位
MPFA 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成立的法定機構,獨立於政府部門,負責規管整個 MPF 行業。
2. MPFA 的主要職能
註冊 MPF 計劃及核准受託人、規管受託人與中介人、執行供款規定、處理投訴、提升公眾對 MPF 制度的認識。
3. 主要法例:第 485 章及附屬規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Cap. 485)為主體法例,附屬規例包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
4. 與其他監管機構的協作
MPFA 與證監會 (SFC)、保險業監管局 (IA)、香港金管局 (HKMA) 就基金產品銷售及中介人監管事宜有合作分工。
5. 中介人雙重監管原則
MPF 中介人除註冊於 MPFA 外,亦受其前線監管機構(SFC、IA、HKMA)監管,違規可能同時受兩重處分。
6. 執法權力
MPFA 有權進行調查、查閱記錄、要求中介人解釋,並可向法院申請命令以執行條例。
7. 處分機制
對受託人、僱主、中介人的違規行為,MPFA 可作公開譴責、罰款、暫停或撤銷註冊;嚴重者可循刑事程序檢控。
8. 供款違規的法律後果
僱主未依時繳付供款須付附加費(5%)及供款附加費;屢次違規可被刑事檢控,最高罰款 HK$450,000 及監禁 4 年(具體數額以最新條例為準)。
Independent study aid. Not affiliated with or endorsed by the MPFA or VTC.
本應用為獨立學習工具,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MPFA)及職業訓練局(VTC)無關,亦未獲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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