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試通: 強積金牌照 · 學習筆記 · 第3章

MPF 第3章「MPF 制度核心特點」

本章為考綱最大範疇,涵蓋強制供款規則、有關入息定義、供款假期、權益歸屬、保留帳戶、提取規則、整合帳戶安排等。

1. 強制性供款比率與上下限

僱員及僱主各按有關入息 5% 強制供款。月薪達最低有關入息水平以下者,僱員可豁免供款但僱主仍須供 5%;月薪超出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之部分免供款。具體金額由政府按通脹定期檢討。

2. 有關入息的定義

包括基本薪金、約滿酬金、佣金、勤工花紅及上司決定的雙糧或花紅。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部分可從累算權益中抵銷。

3. 入職 60 日豁免期

新入職員工首 60 日無須供款,但僱主自第 1 日起須記錄並於 60 日後在規定期限內登記計劃並開始供款。臨時僱員例外,另有不同安排。

4. 供款記錄與付款日期

每月供款須於下月 10 日(出糧期最後一日後 10 日)或之前繳付。受託人收款後須於 7 個工作日內向成員發出月結單/確認書。

5. 自願性供款

成員或僱主可在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自願性供款,安排靈活,可隨時提取(視乎計劃條款)。

6.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TVC)

TVC 帳戶由成員自行開立,每課稅年度最高可扣稅金額 HK$60,000(與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合計)。資金於 65 歲前不可提取(除符合提早提取條件外)。

7. 權益歸屬與保留

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及投資收益即時 100% 歸屬僱員;僱主供款部分亦即時 100% 歸屬(自願性部分可依計劃條款設歸屬時間表)。

8. 保留帳戶

離職時,原帳戶的累算權益可保留於原計劃成為「個人帳戶」,或轉移至新僱主計劃,或轉至個人選擇的計劃(透過 ECA — 僱員自選安排)。

9. 65 歲或以上提取規則

達 65 歲可選擇全數一筆過提取、分期提取或保留於計劃內延期提取,期間繼續投資。

10. 提早提取的法定情況

包括: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HK$5,000 以下且 12 個月內無供款)、提早退休(60 歲或以上)、死亡。

11. 僱員自選安排 (ECA)

成員每曆年可一次將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由僱主選定的受託人計劃轉移至自己選擇的計劃,加強市場競爭與成員選擇權。

12. 整合個人帳戶

成員可主動申請將多個前僱主的個人帳戶整合至單一受託人計劃,方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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