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試通: 強積金牌照 · 學習筆記 · 第4章

MPF 第4章「MPF 受託人」

本章涵蓋受託人法定地位、核准資格、職責、利益衝突管理、責任承擔及替換受託人的程序。

1. 受託人的法定角色

MPF 受託人持有並管理計劃資產,須以受益人(成員)最佳利益為依歸,行使謹慎、誠信、合理判斷之責。

2. 核准受託人的資格條件

申請人必須為香港註冊公司並符合最低繳足股本要求;須具備合資格管理人員、健全內部監控、足夠資本以及專業彌償保險。

3. 受託人的主要職責

管理計劃資產、選擇投資組合管理人、處理供款及提取、保存成員紀錄、按法例向 MPFA 及成員提供資訊。

4. 利益衝突管理

受託人須建立書面政策識別、披露並管理潛在利益衝突,特別在關聯公司提供服務(如基金管理、保管)時須證明條款合乎市場公平水平。

5. 受託人的責任承擔

受託人對因疏忽、違反信託條款或法例而導致的損失承擔責任,必須購買最低受託人責任保險 (PI insurance) 並維持保證基金 (compensation fund) 供款。

6. 補償基金

由 MPFA 管理,於受託人因失當或欺詐導致成員損失時提供補償,受託人按法例供款。

7. 替換或撤銷受託人核准

MPFA 在嚴重違規、財務狀況惡化或不再符合資格時,可撤銷核准;過程中須安排接管以保障成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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