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試通: 證券牌照 · 學習筆記 · 卷 1

SFC 卷 1「證券及期貨從業員基本法規」

卷 1 為所有 SFC 持牌人必修,涵蓋香港金融監管架構、SFO 主要條文、持牌人責任、市場失當行為。

1. 香港金融監管架構

證監會 (SFC)、香港金管局 (HKMA)、保險業監管局 (IA)、強積金管理局 (MPFA) 分工監管不同領域;SFC 主管證券、期貨、資產管理、企業融資業務。

2. 《證券及期貨條例》(SFO, Cap. 571) 概覽

SFO 為主體法例,涵蓋 10 類受規管活動 (RA 1–10)、持牌制度、市場失當行為、披露要求等。

3. 10 類受規管活動 (RA 1–10)

RA 1 證券交易、RA 2 期貨合約交易、RA 3 槓桿式外匯交易、RA 4 就證券提供意見、RA 5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RA 6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RA 7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RA 8 證券保證金融資、RA 9 資產管理、RA 10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4. 持牌人「合適人選」標準

考量誠信、能力、財務狀況、過往紀錄;公司負責人員 (RO) 須具備所屬 RA 之足夠經驗及能力。

5. 負責人員 (RO) 與代表 (LR) 制度

每個獲准 RA 須有至少 2 名 RO,其中 1 名負主要監督責任 (MIC) 並常駐香港;持牌代表須掛靠持牌法團。

6. 市場失當行為的六大類別

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價格、操控證券市場、披露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交易、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7.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MMT) 與刑事檢控雙軌制

違規可循民事 (MMT) 或刑事程序處理;MMT 由法官主持,可作罰款、取消董事資格、冷淡期等處分。

8. 操守準則 (Code of Conduct)

9 項一般原則:誠實公正、勤勉盡責、有能力、了解客戶、向客戶提供資料、就客戶資產保障、合規、利益衝突、應對主管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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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