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試通: 證券牌照 · 學習筆記 · 卷 18
SFC 卷 18「提供存管服務業規例」
卷十八聚焦提供存管服務的監管:第 13 類受規管活動的發牌規定、存管人職責與內部監控。
1. 第 13 類受規管活動
為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提供存管服務自成一類受規管活動,須理解其涵蓋範圍與不受規管的情況。
2. 存管人的合資格要求
涵蓋資本標準、機構性質、經驗與人員配置,以及與基金經理保持獨立的要求。
3. 存管人/受託人的職責
保管資產、監督基金經理是否遵守投資限制、核實資產淨值計算,以及在發現違規時的呈報義務。
4. 獨立性與利益衝突
存管人與基金經理屬同一集團時,須有具體的職能分隔與管治安排,並向投資者披露。
5. 資產保管與登記
資產須以正確名義登記並與存管人自有資產分隔;使用次級託管人時須進行盡職審查並保留責任。
6. 估值核對
存管人須獨立核對資產淨值的計算基礎與結果,並就定價錯誤要求更正。
7. 內部監控與紀錄
須建立可稽核的核對、對賬與例外處理程序,並由高級管理層承擔監督責任。
8. 呈報與打擊洗錢
重大違規須及時通知證監會;同時須履行 AMLO 下的客戶盡職審查與可疑交易呈報義務。
資料來源與使用方式
本筆記按 HKSI Institute 公布的卷別範疇整理,屬概念層級摘要,用作建立框架與考前快速複習。具體條文、數字門檻與分題比重請以 HKSI Institute 最新官方學習資料及證監會原文為準。
本應用為獨立學習工具,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及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HKSI Institute)無關,亦未獲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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