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試通: 保險中介人 · 學習筆記

IIQE Paper II「一般保險」學習筆記

香港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IIQE)Paper II 一般保險重點整理。82 個 topic、按 4 個範疇分類,涵蓋核心概念、法律原則、條例與實務知識點。

第1部份:保險產品

Paper II 一般保險 · 第1部份:保險產品

汽車保險
  • 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所有在香港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投保第三者汽車保險。
  • 法定最低要求只涵蓋第三者人身傷亡,並不包括第三者財物損失或自身車輛損毀。
  • 第三者汽車保險只保障第三者因投保車輛引起的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須注意,此為一般市場第三者保單的標準保障範圍。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的法定最低要求,僅需保障第三者人身傷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
  • 綜合汽車保險在第三者保障的基礎上,額外涵蓋投保車輛本身的損毀(意外、火災)及盜竊。
  • 無索賠折扣(NCD)是一種保費獎勵機制,鼓勵投保人謹慎駕駛及避免提出小額索賠。
  • 投保人連續無索賠的年期越長,NCD百分比越高,保費折扣越大(最高可達60%(私家車連續5年無索賠後))。
健康保險
  • 個人意外保險保障因「意外」(突發、外來、可見的事件)所導致的身故、傷殘及醫療費用。
  • 疾病並非「意外」,因此因疾病引起的住院費用不在個人意外保險的保障範圍內。
  • 疾病住院費用應由醫療保險(Medical Insurance)負責。
  • 根據VHIS標準計劃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已存在疾病為由整體拒絕受保人投保。
  • 但保險公司可對特定已存在疾病附加「個別不保項目」(Case-based Exclusion),永久排除該疾病的保障範圍。
  • 因此,VHIS並非保證對所有已存在疾病提供全面保障,而是確保申請人不會因健康狀況而被整體拒保。
綜合保單及套餐保單
  • 家居保險通常包含三個主要部分:建築物保障(房屋結構)、家居財物保障(傢俬、電器等)及個人責任保障。
  • 部分保單可能只提供其中一至兩項保障,但完整的家居保險通常三者兼備。
  • 車輛不在家居保險範圍內,需另購汽車保險。
  • 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主必須為所有僱員(包括外傭)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 外傭保險通常將僱員補償保障列為必要部分,以符合法例規定。
  • 此外,外傭保險可能還包括醫療、人身意外等附加保障。
財產保險及金融損失保險
  • 火險保單的標準保障主要為火災、閃電及爆炸。
  • 「額外危險」(Extra Perils)是在基本火險之上附加的保障,通常包括颱風、暴風、洪水、地震、山泥傾瀉等自然災害。
  • 盜竊及第三者責任通常不屬火險的額外危險,需另購相關保險。
  • 信用保證保險(Fidelity Guarantee Insurance)是保障僱主免受僱員不誠實行為(如盜竊、侵吞公款、欺詐)所造成財務損失的保險。
  • 此保險廣泛用於金融機構、零售業及其他處理大量現金的行業。
  • 保付擔保(Surety Bond)涉及三方當事人:
工程保險
  • 承建商一切險(CAR)是一種設計用於保障建造工程項目的保險。
  • CAR通常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保障工程財物(在建工程、建築材料、工具等的損失);第二部分保障第三者責任(因施工引起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物損毀)。
  • 工人人身意外通常由僱員補償保險負責。
  • 機器故障保險保障機器因突發性、意外性的故障所造成的損失,包括電力故障、操作員疏忽、材料缺陷及工藝缺陷等。
  • 此保險不保障:火災(由火險負責)、正常磨損及老化(非意外)、故意損毀及盜竊。
  • 機器故障保險通常還可以包括因機器停用導致的間接損失(業務中斷)。
責任保險
  • 在香港,《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支付因工受傷的法定補償。
  • 僱主責任保險則保障僱主面對僱員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提出的訴訟,賠償金額可能超出《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限額。
  • 兩者互補,許多保單將兩者合併為一份保單出售。
  • 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專為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醫生、建築師、保險顧問等)設計。
  • 此保險保障當專業人士因疏忽、錯誤或遺漏,導致客戶蒙受財務損失並提出索賠時的法律費用及賠償。
  • 此保險不保障人身意外或財物損毀。
海上保險
  • 船舶保險(Marine Hull Insurance)以船舶本身(包括船身結構、機器及設備)為保障對象。
  • 船上貨物由海上貨物保險(Marine Cargo Insurance)保障。
  • 船員人身意外則屬另類保單,污染責任亦需另購責任保險。
  • 國際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分為三個等級。
  • 根據香港《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在香港水域操作的遊樂艇須強制投保第三者保險。
  • 法定最低保障範圍僅涵蓋因遊樂艇引起的第三者人身死亡或受傷,並不包括財物損失。
強制第三者汽車保險
  • Cap. 272 容許保單豁免承保受僱於投保人並在受僱過程中受傷的僱員,因為此風險屬於僱員補償保險(Cap. 282)的範疇。
  • 強制第三者汽車保險旨在保障第三者,包括途人、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 車主本人駕駛自己的車輛時,若因意外而受傷,不屬於第三者,因此不受強制第三者保險保障。
  • Cap. 272 規定強制第三者汽車保險就人身傷亡的最低保障限額為每宗意外港幣1億元。
  • 市場上一般保單會提供更高限額,但不可低於法定下限。
  • 財產損失部分另有獨立的最低限額(港幣200萬元)。
醫療保險
  • VHIS Flexi Plan 必須提供不低於 Standard Plan 的最低保障,並可額外加入更高賠償限額或非住院保障。
  • 所有 VHIS 認可產品(包括 Flexi Plan)均須保證續保至100歲,故III錯誤。
  • 共同保險(co-insurance)條款要求被保人自行承擔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例如20%),目的是減少過度使用醫療服務的道德風險。
  • 這不同於「共同保險人」的概念,後者指多家保險公司共同分攤同一風險。
  • 等候期常見為30日,期內因疾病引致之住院或門診費用不獲賠償。
  • 意外受傷一般不受等候期限制,可於保單生效時即受保障。
個人意外保險
  • 資本保額是死亡或永久傷殘按保額表(Scale of Benefits)一次性給付的金額。
  • 每週賠償則於受保人因意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按週支付,作為收入補償。
  • 個人意外保險中的「意外」通常定義為突發的、外在的(即外力作用)、且非被保人故意造成的事件。
  • 疾病引起的傷亡一般不屬於意外保險的保障範圍,除非保單明確列明包括疾病。
  • 意外的核心要素為突發、外在、非自願及不可預見。
  • 因長期疾病(如糖尿病)併發而需截肢,屬疾病性損失,並非突發外來意外,通常不獲個人意外保險賠償。
旅遊保險
  • 戰爭、暴動及恐怖活動為標準旅遊保單的常見除外責任。
  • 受保人從事專業比賽性質的高風險運動亦屬除外,業餘休閒活動才是受保範圍。
  • 突發疾病的合理海外醫療開支屬於旅遊保險的核心保障,並非除外,故III錯誤。
  • 旅遊保險的「旅程取消」保障通常只賠償因承保原因(如突發嚴重疾病、近親去世等)而被迫取消旅程所損失的不可退回費用。
  • 個人改變主意、簽證被拒等通常屬於除外責任,不受保障。
家居保險
  • 平均條款的計算公式:賠償 = 損失金額 × (保額 / 實際價值)。
  • 代入數字:HK$200,000 × (1,000,000 / 2,000,000) = HK$100,000。
  • 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承保意外損失,正常磨損(wear and tear)屬於可預期的損耗,不屬於意外事件,因此幾乎所有保單均將其列為除外責任。
  • 盜竊、電力波動及水管爆裂等均屬意外事件,視乎保單條款,可能在承保範圍之內。
  • 「樓宇結構」部分承保建築物本體,包括牆身、天花、地板、固定裝置及永久性裝修。
  • 沙發、手提電腦、電視機等屬可移動財物,應由「家居財物」部分處理。
火險
  • 標準火險保單的基本保障一般包括火災、雷擊及有限度的家居氣體爆炸。
  • 地震屬於自然災害,須以附加保障形式加保,並非基本火險。
  • 火險保單中,「火災」的法律定義要求必須有實際燃燒及可見火焰(actual ignition and flame)。
  • 單純的高溫、煙燻或烤焦而無火焰,通常不構成火險保單所指的「火災」。
  • 標準火險保單本身已承保由任何地方引起的火災,只要火災蔓延至被保物業造成損失,均在承保範圍之內。
  • 因此,鄰近建築物火災蔓延至被保物業的損失,無需額外附加險即已獲保障。
玻璃保險
  • 玻璃保險針對商業及住宅建築物的固定玻璃(如門面、櫥窗、玻璃幕牆)因意外或惡意行為造成的破裂。
  • 個人眼鏡屬個人物品,自然老化屬保養問題,汽車擋風玻璃由汽車保險承保。
現金保險
  • 現金保險典型保障辦公時間內店內現金、保險箱內現金及運送途中現金因盜竊、行劫或意外造成的損失。
  • 員工不誠實行為屬誠信保證保險(Fidelity Guarantee)範疇;匯率波動及個人物品損失均不在保障範圍。
盜竊保險
  • 標準盜竊保險定義盜竊須有強行進入或離開的可見痕跡,遺失或不明損失並不屬於受保事故。
  • 現金及貴重物品因損失風險較高,通常於保單列明次限額。
  • 盜竊保險保障的「爆竊」必須涉及進入或離開處所時的暴力及強行手段,例如撬鎖或破門。
  • 純粹偷竊(theft without forcible entry)、僱員侵吞或詐騙通常不屬盜竊保單範圍。
  • 賠償並非以金額或竊賊是否被捕為條件。
誠信保證保險
  • 誠信保證保險可按三種主要形式承保:指名(Named)、職位(Position)或全體(Blanket)。
  • 其保障對象為僱員的不誠實或欺詐行為,並非僅限於管理層或第三方供應商。
  • 誠信保證保險承保僱主因僱員不誠實行為(如盜用、欺詐、挪用公款)而蒙受的金錢損失。
  • 供應商違約屬保證保險(Guarantee)、應收賬款屬信用保險、董事責任屬D&O。
  • 可按指定姓名、職位或集體形式投保。
保證保險
  • 保付擔保涉及三方:主債務人(Principal)、受益人(Obligee)及承保人(Surety)。
  • 承保人向受益人保證主債務人會依約履行義務,否則由承保人賠償,再向主債務人追討。
鍋爐爆炸保險
  • 標準火險保單的「爆炸」保障一般限於家居供氣設備等較有限情況,並不涵蓋鍋爐本身因內壓爆炸的損毀。
  • 因此須另行投保鍋爐爆炸保險以填補保障空隙,並可附加第三者責任。
機器保險
  • 機器故障保險針對突發及不可預見的機械、電氣或操作意外,而非正常磨損。
  • 火災並不在機器保險範圍,需由火險承保以避免雙重保障。
建築工程一切險
  • CAR 保單 Section I 承保正在進行的工程及建築物料的物質損失。
  • Section II 承保因工程引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法律責任。
  • 保養期條款於工程完工後生效,承保承建商在履行合約保養義務(如執修)時所引致之損失。
  • 亦可延伸至保養期內因施工原因(causes occurring during construction)而於完工後顯現之損失。
  • 與工傷、付款安排或申報義務無關。
電子設備保險
  • 電子設備保險專為精密低電壓電子儀器而設,並可附加外置數據媒體及增加工作成本(ICOW)保障。
  • 機器故障保險則針對大型機械及高電壓機器。
僱主責任保險
  • Cap. 282 訂明僱員人數少於200的僱主,每宗事故最低保額為HK$100,000,000。
  • 僱員人數達200或以上者,最低保額提升至HK$200,000,000。
  • 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所有在香港僱用僱員的僱主,無論規模大小,均必須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以承保僱員因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的補償責任。
  • 此強制規定適用於全職及兼職僱員。
  • Cap. 282 要求所有僱主,不論僱員人數多少,均須為所有僱員投保僱員補償保險。
  • 對僱員少於200人的僱主,每宗事件最低保障限額為港幣1億元;200人或以上為港幣2億元。
公眾責任保險
  • 公眾責任保單一般採「每宗事故限額」表達賠償限額,部分亦會加設「保單期內累積限額」。
  • 保單期內可有多宗事故,分別獲賠至每宗限額為止。
  • 公眾責任保險保障被保人因其業務活動或業務場所,導致第三者(即公眾人士)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關費用。
  • 僱員的傷亡則由僱員補償保險處理,而非公眾責任保險。
  • 公眾責任保險賠償被保人因業務經營而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之法律責任。
  • 顧客屬第三者,因餐廳疏忽而滑倒受傷,屬典型公眾責任索償。
產品責任保險
  • 產品責任保險保障受保產品在出售或交付後,因設計、製造或標籤缺陷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法律責任。
  • 盈利損失、運送途中損失、僱員受傷分別屬於業務中斷、海上貨物及僱員補償保險範疇。
專業彌償保險
  • 專業彌償保險普遍以索償提出基礎承保,只有保單生效期內提出的索償才獲處理。
  • 追溯日期之前發生的行為一般除外,以避免承保已知或舊有風險。
  • 退休或結業後仍可能有索償浮現,故須考慮延長申報期(ERP),III錯誤。
  • 專業彌償保險通常以「索賠提出基礎」(claims-made basis)承保,即保單須在索賠提出期間有效,而非在導致索賠的事件發生期間有效。
  • 這與大多數財產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一般採用「事故發生基礎」。
  • 專業彌償保險採用「索償提出」基礎,須於保單期內首次向被保人提出索償方獲處理。
海上貨物保險
  • 倉至倉條款使保障期由貨物離開原產地倉庫起計,貫穿運輸全程,直至抵達目的地最終倉庫為止(或保單列明的時限),因此包括陸路接駁部分。
  • 其目的是消除運輸過程中各段轉運所造成的保障空隙。
  • 三套條款均明文除外被保人之故意不當行為(wilful misconduct)。
信用保險
  • 信用保險(又稱貿易信用保險)主要保障賣方(債權人)因買方(債務人)因破產、資不抵債或長期拖欠款項而造成的壞賬損失。
  • 這對從事貿易的企業尤為重要,有助穩定現金流及減低收款風險。
海上保險原則
  • 共同海損是指在航海途中,為了挽救船貨而做出的合理犧牲(如拋棄部分貨物)或支出,由所有對航程有利益的各方(船東、貨主)按其財物價值比例共同分攤損失。
  • 海上貨物保險通常承保被保人須承擔的共同海損分攤費用。
業務中斷保險
  • 業務中斷保險為財產險的延伸,須有承保財產因承保危險(如火災)發生實質損毀,並導致業務中斷,方會啟動賠償。
  • 市況、自願停業及客戶流失等純經濟因素均非保障範圍。
  • 賠償通常涵蓋毛利損失及增加之營運成本。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 D&O 保單保障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因履行管理職務時之錯誤行為(wrongful acts)而引致個人法律責任。
  • 索償方可包括股東、僱員、監管機構及其他第三者。
  • 產品責任、僱員補償、財產損失各有獨立保險產品。

第2部份:核保與保單條款

Paper II 一般保險 · 第2部份:核保與保單條款

建議書及重要事實
  • 重要事實的定義來自「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 任何足以影響一位謹慎承保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以何種條件接受,或釐定保費水平的事實,都屬重要事實。
  • 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保險公司未有詢問。
  • 實體危險(Physical Hazard)指保險標的本身的實體特性,如建築物的結構材料(磚牆或木材)、地理位置等。
  • 道德危險(Moral Hazard)指與投保人品格、誠信及態度相關的風險,如投保人是否誠實、是否有蓄意損毀財物的意圖、是否有保險欺詐記錄等。
  • 道德危險較難量化,但同樣是承保人評估風險的重要因素。
承保程序
  • 暫保單(Cover Note)是保險公司在正式保單尚未簽發前,向投保人提供的臨時保障文件。
  • 暫保單通常有效期較短(如30至60天),在此期間與正式保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一旦正式保單簽發,暫保單即告失效。
  • 保險代理人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有權代表保險公司收取保費。
  • 一旦代理人收取保費,在法律上等同保險公司已收取,因此保障立即生效。
  • 若保險公司其後倒閉,投保人不需退還已生效的保障,此乃代理關係的基本原則。
保單條款及條件
  • 超額賠款(Excess)/免賠額(Deductible)要求投保人在索賠時自行承擔首段損失金額。
  • 其目的有二:一是減少小額索賠,降低行政費用;二是令投保人對損失有切身感受,從而更謹慎,降低道德危險。
  • 超額賠款通常以固定金額表示(如HK$2,000),免賠額功能類似但在不同語境下使用。
  • 保證(Warranty)是保單中的嚴格條款,投保人必須嚴格遵守。
  • 一旦違反保證,保險公司有權自動解除其在違反日期後的保障責任,無論損失是否與違反保證的行為有關。
  • 這與「條件」(Condition)不同,違反條件只會在有關索賠時影響索賠權利。
續保及取消
  • 根據《保險業條例》及香港一般保險慣例,保險公司取消保單前須以掛號信提前7天通知投保人(Study Notes §2.4.2)。
  • 準確天數視乎個別保單條款,但官方學習材料以7天為標準例子。
  • 投保人取消保單通常無需提前通知,但可能須按短期計算方式繳付相應保費。
  • 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的責任在整個保險關係中持續存在,包括在續保時。
  • 若投保人的風險狀況有重大變化(無論改善或惡化),應在續保時如實披露。
  • 未披露重要事實可能導致保單無效或影響索賠權利,即使變化看似對保險公司有利(如風險改善)亦應申報,以維持最大誠信。
玻璃保險
  • 玻璃保險主要承保因意外破碎(Accidental Breakage)造成的玻璃損毀,包括店舖玻璃、玻璃門窗及玻璃隔板等。
  • 通常採用新換舊(New for Old)方式賠償,即以同等新玻璃替換損毀玻璃。
  • 地震、火災等特別危險通常需要另購附加保障,不在標準玻璃保險範圍內。
鍋爐爆炸保險
  • 鍋爐爆炸保險專門承保鍋爐及壓力容器因蒸氣壓力過大引起的爆炸。
  • 保障範圍包括相關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物損毀,以及可能對鍋爐本身造成的損毀。
  • 火災導致的損毀通常由火險承保,而一般機械損壞則由機械損壞保險(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承保,兩者與鍋爐爆炸保險性質不同。
誠信保證保險
  • 核保誠信保證保險時,核保員會評估投保人的「制衡制度」——即企業內部的職務分離、雙重審批及審計機制。
  • 制衡制度越完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舞弊的機會越低,保費可能相應較低,且更容易獲得承保。
  • 「制衡制度」並非法定強制要求,而是核保評估風險的重要因素之一。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 D&O保險的個人免賠額按每位董事/高管分別計算:3名董事 × HK$100,000 = HK$300,000,恰好等於整體上限。
  • 因此每名董事各自承擔HK$100,000免賠額,總計HK$300,000符合整體上限。
  • 整體上限是設定公司整體免賠額的天花板,而非使個人免賠額消失;若有第4名董事,整體上限才會真正發揮限制作用。
建築工程一切險
  • CAR保險的標準結構分為兩個部份:Section I(物質損毀部份)及Section II(第三者責任部份)。
  • Section I承保工程本身、臨時工程及工地物料在施工期間因意外引起的實物損失或損毀。
  • Section II承保因施工工程引起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物損毀的法律責任。
業務中斷保險
  • 業務中斷索償的核心是計算「賠償額」(Indemnity Amount),即如果損失事故沒有發生,業務在索償期間本應賺取的收益。
  • 「趨勢調整」是對保單簽發前的歷史財務數字(如往年營業額)進行調整,以反映業務在正常情況下的增長或衰退趨勢。
  • 若業務在損失發生前一直高速增長,趨勢調整後的基準數字會較高,令賠償金額相應增加;反之亦然。
海上保險
  •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是指為保全船貨共同安全而自願作出的犧牲或支出。棄置貨物是典型的共同海損行為。
  • 根據共同海損規則(York-Antwerp Rules),所有受益方(船方、各貨主)須按其獲救財產的價值比例,共同分擔損失。
  • 貨物業主雖已投保,仍須先向各方分擔,再向保險人索回自己分擔的份額。
損失賠償原則
  • 改善利益(Betterment)原則:若以新零件替換舊零件使被保人獲得「改善」,被保人須承擔改善部份的費用。
  • 保險人賠付:HK$40,000 × (1 - 40%) = HK$24,000(反映舊引擎的殘存價值)。
  • 被保人須承擔:HK$40,000 × 40% = HK$16,000(改善部份,即「以舊換新」的增值)。這體現了彌償原則——被保人不應因保險而獲得超過損失的賠償。
最高誠信原則
  •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不論保險公司是否詢問。
  • 過往火災紀錄屬重要事實,會影響謹慎承保人的承保決定及釐定保費。
  • 若投保人沒有披露重要事實,保險公司有權宣告保單自始無效(avoid ab initio),並可拒絕賠償。
  • 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不適用於常識性事實或謹慎承保人應已知悉的事實。
  • 拒保紀錄、索償紀錄及風險變更(如增加保額相關的事實)均屬重要事實,須予披露。
  • 保險業條例第VIII部對不誠實申述及未披露的法律後果亦有規範。
投保書
  • 投保書是核保過程中收集風險資料的主要工具,協助承保人評估風險及釐定條款。
  • 投保書中的申報通常會被納入為合約基礎條款(basis of the contract),任何不實申報可影響保單效力。
  • 投保書本身並非保險合約,正式合約以保單為準。
  • 投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提交的要約文件,其內容通常被納入保單成為合約基礎條款(basis of contract clause)的一部分。
  • 未披露重要事實構成違反最高誠信原則,保險公司有權宣告保單自始無效。
  • 投保書上的聲明通常成為合約基礎條款,故漏報屬重要事實的資料會直接影響合約的有效性。
重要事實披露
  • 披露責任於合約訂立、續保及保單批改時均生效,因每次續保視作新合約。
  • 重要性以「謹慎承保人標準」(prudent underwriter test)衡量,而非投保人主觀判斷。
  • 若投保人對重要性存疑,應一併披露以避免日後爭議。
  •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可能影響一個謹慎的保險人(prudent insurer)評估風險、釐定條款或決定是否願意承保的事實。
  • 投保人及被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投保書中沒有直接詢問。
  • 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會影響審慎核保員判斷的事實,包括是否承保、條款及保費水平。
保證條款
  • 保證條款(warranty)是嚴格條款,必須完全遵守;違反保證即使與損失無關,保險公司亦有權自違反之日起拒絕賠償。
  • 本例中煙霧探測器未能維持運作,已構成違反保證。
  • 與一般保單條件不同,保證條款的違反後果較嚴重,故保險公司應在投保時清楚說明。
  • 「先決條件」必須在賠償責任成立前獲得履行,例如及時索償通知、提供損失證明等。
  • 如投保人未能履行先決條件,保險公司可就該宗索償免除賠償責任,但保單其他部份未必受影響。
  • 一般保單條件違反後果通常較輕微,可能只引致追討損害賠償。
保單條件
  • 索償通知條款通常屬於先決條件,要求投保人於得悉事件後立即或在指定期限內通知。
  • 及時通知讓保險公司能盡早調查、保存證據及採取減損措施。
  • 通知期限以保單條款為準,常見為7至30天。
  • 先決條件是必須在索賠前符合的條件,若被保人違反先決條件(如及時通知、提交索賠文件),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整個索賠。
  • 一般條件的違反通常只影響被保人的部分權利或索賠金額,而不一定令保險公司完全免除責任。
  • 索償條件規定投保人在事故發生後須履行的責任,例如及時通知、提供證明、保留殘值等。
除外責任
  • 戰爭、敵對行動及核污染屬於風險過大或不可保的災難性風險,通常列為一般除外責任。
  • 此類除外責任旨在保障保險公司及整體保險行業免受不可預測的巨災衝擊。
  • 投保人若需相關保障,須另行投保特別險種或附加條款。
  • 除外責任的主要功能包括:明確界定保障邊界、排除不可保風險(如故意行為、戰爭)、管理道德風險,以及維持保費在合理水平。
  • 除外責任是所有保單的標準組成部分,商業及個人保單均適用。
  • 戰爭、入侵、內亂及核風險屬於市場標準除外責任,原因是其損失難以預測且具災難性。
保單批註
  • 保單批註(endorsement)是經保險公司簽發的書面文件,用以記錄對原保單的修訂。
  • 常見批註包括地址變更、保額調整、被保險人增刪及承保範圍擴大或限制。
  • 批註成為保單的一部份,須由保險公司確認簽發。
  • 車輛用途由私家用改為營業用(如的士)屬重大風險變更,必須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 保險公司會透過保單批註(mid-term alteration, MTA)重新評估風險並按比例調整保費。
  • 若投保人未申報用途改變,保險公司可拒絕該宗索償或宣告保單無效。
保費計算
  • 保費由純保費(涵蓋預期賠款)、營運費用、佣金、利潤幅度及徵費(如保監局徵費)組成。
  • 純保費以歷史索償經驗及精算分析計算。
  • 監管徵費按指定百分率徵收,並轉嫁予投保人。
  • 油漆屬高度易燃物質,油漆倉庫的火災風險遠高於一般物業,因此核保員會釐定較高的保費。
  • 混凝土結構、自動灑水系統及鄰近消防局均屬減低火災風險的因素,通常可獲保費折扣。
  • 按比例保費(pro rata premium)是指保單提前取消時,保險公司按未屆滿的保障期間比例退還保費。例如年保費為$1,200,保單於6個月後取消,按比例退還$600。
保費釐訂因素
  • 保費釐訂因素必須與風險有合理關連,例如駕駛者特徵、車輛特徵及索償歷史。
  • 銀行往來戶口屬個人理財安排,與汽車意外風險無關。
  • 保險公司必須以可量化、可解釋的因素釐訂保費,並避免不公平歧視。
  • NCD按過往無索償年數遞增,常見最高為60%。
  • 任何有效索償(不論投保人是否有過失)通常都會影響NCD,除非保單明文豁免(如非投保人過失條款)。
  • 汽車保險的核保因素通常包括:駕駛人年齡、駕齡及經驗、過往索賠及違規紀錄、車輛型號及市場價值、車輛用途等。
續保
  • 續保通知向投保人告知保單即將到期,並列明下年度的條款及保費。
  • 續保被視為新的合約,投保人於續保時仍須履行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責任。
  • 保險公司亦可於通知中提出修訂條款或拒絕續保。
  • 部份一般保險保單設有自動續保條款: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前發出續保通知,若被保人在指定期限前沒有拒絕,保單將自動以原有條件續保。
  • 此類條款的目的是為被保人提供便利,避免因疏忽而出現保障中斷。保費及條款在自動續保時維持不變,但保險公司通常可在每個周年日進行調整。
  • 個別保單的索償紀錄會直接影響續保保費及無索償折扣。
保單失效與恢復
  • 寬限期屆滿後仍未繳交保費,保單即告失效(lapse)。
  • 重新核保時投保人須再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保險公司亦可加附條件或加收保費。
  • 保費過低一般不構成取消保單的理由,取消保單須有合法依據並按保單條款行事。
  • 未於寬限期內繳費的保單會失效,期間發生的損失通常不獲賠償。
  • 保單恢復一般需要重新評估風險,保險公司可要求填寫健康聲明或加收保費。
補償原則
  • 補償原則旨在使投保人回復至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不應因索償而獲利。
  • 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減合理折舊,故賠付HK$120,000。
  • 「平均條款」(average clause)懲罰不足額投保(under-insurance)。
  • 計算公式:賠款=損失 × (保額 ÷ 應投保額)。
  • 本例中:HK$300,000 × HK$600,000 ÷ HK$1,000,000 = HK$180,000。
  • 根據平均條款,若出現不足額保險,賠償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賠償額 = 實際損失 × (投保金額 / 實際價值)。
分攤原則
  • 分攤原則確保投保人不會因多份保單而獲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
  • 按保額比例分攤:保險A負擔比例=2,000,000 ÷ 5,000,000=40%。
  • 因此保險A應賠付HK$1,000,000 × 40%=HK$400,000;保險B賠付HK$600,000。
代位追討原則
  • 代位追討原則是補償原則的延伸,避免投保人就同一損失同時從保險公司及第三方取得雙重賠償。
  • 保險公司賠付後,可以投保人名義向有過失的第三方追討。
  • 投保人有責任協助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並不得擅自和解放棄權利。
可保利益原則
  • 可保利益是有效保險合約的先決條件,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經濟或法律利益,並會因損失而蒙受損害。
  • 業主對自己物業擁有明確可保利益。
  • 若無可保利益,合約無效並可能違反《賭博條例》原則。
  • 在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只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即可。這與壽險不同,壽險要求可保利益在訂立保合約時存在。
  • 因此,若被保人在損失發生前已出售被保財產,即失去可保利益,不能就該財產提出索賠。
  • 一般財產保險要求投保時及損失時均存在可保利益,否則保單可能被視為賭博合約。
核保及保單條款
  • 核保的核心目的是對風險進行評估和篩選,以合理的保費承保合適的風險,從而確保保險公司的長期財務穩健及保障其他被保人的利益。
  • 核保員須在業務開拓(接受更多風險)與風險管理(控制損失)之間取得平衡。
  • 核保的核心是風險選擇與分類:評估風險質素、決定接受、拒絕或附加條件,並釐定合理保費。
  • 核保員亦會考慮再保險安排及承保限額,確保保險公司的整體承保組合維持穩健。

第3部份:索償

Paper II 一般保險 · 第3部份:索償

有效索賠
  • 近因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用於確定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有效的主要原因(近因)。
  • 若近因屬於保單承保的風險,保險公司須負責賠償;若近因屬於除外風險,則保險公司無須賠償。
  • 例如:因地震(除外)引致火災(承保),近因為地震,若地震除外,則不賠。
  •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通常有以下責任:(1)及時通知保險公司;(2)採取合理步驟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減少損失的責任」);(3)保留損毀現場,不得在保險公司勘查前自行修復;(4)提供所有相關文件及配合調查。
  • 不及時通知或蓄意擴大損失,可能影響索賠權利。
  • 代位追討權(Subrogation)是補償原則的延伸,確保投保人不會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索賠處理
  • 保險公司選擇索賠賠償方式時,通常會考慮費用效益及道德危險。
  • 若以實物更換的費用低於以現金賠償,保險公司可能選擇提供替換物品。
  • 此外,在懷疑存在道德危險(如投保人可能虛報損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以實物更換可以避免不當得益。
  • 保險投訴局(ICB)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機構,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免費的投訴處理服務。
  • ICB透過裁決(Adjudication)或調解(Mediation)方式,協助解決個人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
  • ICB的裁決對會員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最高賠償額有一定限額。
索償通知
  • 保單條件通常要求投保人在發生損失後盡快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 及時通知讓保險公司可以調查、保存證據及減少損失
  • 大多數保單均要求被保人在發生事故後「立即」或「盡快」通知保險公司,此乃索賠先決條件之一。
  • 延遲通知可能使保險公司無法及時調查事故、保存證據,從而導致索賠被拒。被保人須留意保單中的具體通知時限。
  • 索賠通知條款的性質(先決條件 vs. 一般條件)決定延誤通知的後果。若屬先決條件,延誤可導致索賠被拒;若屬一般條件,則視保險公司是否因延誤而受到實質損害。
  • 保險公司亦可選擇放棄(waive)依賴該條款的權利,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索償程序
  • 通知後保險公司會發出索償表格收集詳細資料
  • 對於規模較大的損失,保險公司通常會委派損失評估師到場調查
  • 在汽車碰撞索賠中,被保人通常須提交:填妥的索賠表格、警察報告(若須報警)、維修廠的維修估價單或發票、駕駛執照副本及其他保險公司要求的文件。
  • 文件齊備有助加快索賠處理速度,減少延誤。
  • 被保人在損失發生後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或減少損失進一步擴大,此即「損失減低責任」。例如,在水管爆裂後立即關閉總掣,防止更多水損。
  • 被保人為減少損失而合理支出的費用,通常可向保險公司申請額外賠償(即「費用及收費」索賠)。
損失評估師
  • 損失評估師是由保險公司委派的獨立專業人士
  • 其職責是調查損失起因、評估損失金額並向保險公司提交報告
  • 損失評估師(loss adjuster)通常由保險公司委任,負責獨立調查事故、評估損失金額、核實索賠是否符合保單條款,並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建議。
  • 損失評估師應保持客觀中立,與代表被保人利益的「損失公估師」(loss assessor / public adjuster)不同。
  • 損失評估師(loss adjuster)由保險公司委任,代表保險公司的立場獨立評估損失;損失公估師(loss assessor / public adjuster)則由被保人自行聘請,代表被保人的利益爭取最高賠償。
  • 被保人在聘請損失公估師時通常需自行支付費用,但有時成功爭取的額外賠償可抵銷此費用。
代位追討原則
  • 代位追討原則(subrogation)允許保險公司在賠償投保人後,以投保人名義向有過失的第三方追討
  • 此原則防止投保人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 代位追討原則是補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被保人因保險而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即不能「一損兩賠」)。
  • 在保險公司賠付被保人後,保險公司即取得被保人對造成損失的第三方的追討權利,可代位向該第三方索賠。
  • 代位求償為彌償原則的必然延伸,確保被保人不會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 保險公司賠付後可承繼被保人對責任方的追訴權,向第三者追討已賠付金額。
分攤原則
  • 按保額比例分攤:A 佔 60,000 / 100,000 = 60%
  • A 公司應賠 HK$50,000 × 60% = HK$30,000,B 公司賠 HK$20,000
  • 分攤原則適用於被保人就同一被保標的、同一風險、同一利益,向兩間或以上保險公司投保的情況。
  • 在此情況下,每間保險公司只須按比例分攤賠償,防止被保人透過多重保障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
  • 按保額比例分攤:乙公司應付 = 200,000 × (400,000 / 1,000,000) = HK$80,000。
  • 甲公司則承擔 200,000 × (600,000 / 1,000,000) = HK$120,000,兩者合共等於損失金額。
殘值處理
  • 保險公司全數賠償後,殘值的所有權轉移至保險公司
  • 保險公司可變賣殘值以抵減淨損失,這是賠償原則的延伸
  • 殘值是指受損財物在賠償後仍具有的剩餘價值。在賠付全額損失後,保險公司通常有權取得受損財物的所有權(即殘值歸保險公司所有),以減低賠償成本。
  • 這是補償原則的延伸,確保被保人不會因既獲賠償又保留受損財物的殘值而獲得超額補償。
  • 當保險公司視損失為全損並全額賠付,殘值物權通常根據彌償原則轉移予保險公司。
  • 保險公司可透過拍賣或出售殘值收回部分賠款,藉以減低淨成本。
特惠賠償
  • 特惠賠償是保險公司在沒有法律責任下,基於商譽或商業考慮作出的賠償
  • 通常會在『沒有不利影響』(without prejudice)的基礎上進行,不構成承認責任
  • 特惠賠償是指保險公司在法律上無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出於商業考慮(如維護客戶關係、商譽)而自願作出的賠償。
  • 特惠賠償不等於承認責任,亦不構成保險公司在其他類似情況下的賠償先例。
  • 特惠賠償為「不承認責任」的賠償,通常基於商譽或維繫客戶關係的考量而作出。
  • 此類賠付通常會以「without prejudice」字眼處理,以免被解讀為承認法律責任。
投訴處理
  •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投保人提供免費的索償投訴調解服務
  • 其裁決對保險公司具約束力,但投保人仍可選擇循法律途徑解決
  • 在香港,若客戶對保險索賠結果不滿,可向保險投訴局(ICB)申請調解,ICB提供免費的索賠裁決服務(針對索賠糾紛)及調解服務(針對非索賠糾紛)(前身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已於2018年改名)。
  • 若涉及其他保險監管事宜,亦可向保險業監管局(IA)投訴。
  • ICB的調解服務設有索賠金額上限(HK$120萬),超出上限的索賠須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 保險投訴局(ICB)為香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與會員保險公司索償糾紛的獨立機構。
索償調查
  • 被保人在索賠過程中有誠實配合的義務,須如實提供與索賠相關的所有資料和文件,配合保險公司的合理調查,包括允許核查賬目或接受醫療檢查(如適用)。
  • 若被保人拒絕合作或提供虛假資料,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
  • 處理大額火災索償時,保險公司通常會委派損失評估師到現場勘察並評估損失。
  • 消防處的火災調查報告對確定起火原因及是否涉及除外事項(如縱火)至關重要。
  • 向被保人索取存貨清單、發票及銀行紀錄,有助核實受損存貨的實際價值,防止欺詐索償。
欺詐索償
  • 欺詐性索賠(fraudulent claims)的後果非常嚴重:整份索賠通常會被全部拒絕,保險公司亦可能有權取消保單,且可追溯至保單生效日起(void ab initio)。
  • 此外,欺詐索賠在香港屬於刑事罪行,被保人可能面臨檢控及監禁。
  • 故意誇大損失或提交虛假文件屬典型欺詐索償,違反最高誠信原則。
  • 保險公司一旦證實欺詐,可以拒絕整宗索償並有權取消保單,甚至追討已支付款項。
  • 輕微估算偏差或單據遺失而誠實補述,一般不構成欺詐。

第4部份:客戶服務

Paper II 一般保險 · 第4部份:客戶服務

客戶服務及其重要性
  • 優質客戶服務貫穿整個保險業務流程,包括銷售前諮詢、投保服務、保單管理及理賠協助等。
  • 良好的客戶服務能建立長遠的客戶關係,提高客戶忠誠度,並透過口碑效應帶來新客戶轉介。
  •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客戶服務是差異化競爭的重要因素。
  • 保險屬長期關係業務,優質客戶服務直接影響續保率、客戶滿意度及口碑轉介。
  • 良好服務有助建立信任,是中介人可持續業務的基石。
  • 客戶服務不能取代法律責任;中介人仍須遵守保監局發出的《持牌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
佣金回扣的法律影響
  • 根據保險業監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IA)的規定,保險中介人向客戶提供佣金回扣屬違規行為。
  • 佣金回扣是指保險中介人將其所獲得的部分佣金回饋給客戶,作為誘因促使客戶購買保險。
  • 此做法被認為不公平競爭,並可能損害客戶的保障利益(客戶可能為了回扣而購買不適合的產品)。
  • 佣金回扣(rebating)扭曲銷售動機,鼓勵不合適的銷售並損害公平競爭,故被《持牌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明確禁止。
  • 保監局可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對違規中介人施加紀律處分,包括譴責、罰款及暫停或撤銷牌照。
  • 客戶同意並不能令違規行為合法化,中介人對監管要求負有獨立責任。
法律及監管責任
  • 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保險中介人在處理客戶投訴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及時回應和處理;公平客觀地評估投訴;透明地告知客戶處理進度及結果;並告知客戶如對結果不滿,可向保險投訴局(ICB)等外部機構尋求協助。
  • 完善的投訴處理程序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一環。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PDPO)規範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並設有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 中介人須在收集前向客戶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PICS),並只可將資料用於原先告知的目的。
  • 違反 PDPO 可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調查,嚴重者可被檢控及罰款。
機構的政策及行為守則
  • 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保險中介人對客戶負有「以客戶最佳利益行事」的責任。
  • 中介人須了解客戶的需要、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並據此推薦合適的保險產品,而非以個人佣金收益為首要考慮。
  • 這是「適合性」(Suitability)原則的體現,也是維護客戶權益的重要監管要求。
  • 行為守則旨在確保員工及中介人以高度誠信經營業務,誠實公平地對待客戶為首要原則。
  • 妥善披露及管理利益衝突可保障客戶利益並維持市場信心。
  • AML/CFT 規定源自《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及 FATF 國際標準,是行為守則必須涵蓋的合規範疇。
保險業監管局
  • 自 2019 年 9 月起,IA 取代三個自律規管機構,直接負責持牌保險中介人的發牌、監管及紀律處分。
  • IA 可調查違規個案、施加罰款、暫停或撤銷牌照,並就操守標準發出《持牌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IA)於2017年成立,負責監管香港保險業,其主要職能包括:為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發牌及監管、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促進保險業穩健發展等。
  • IA取代了以往保險業監理處的角色,並對保險中介人(包括代理人及經紀)直接進行監管。
客戶需求分析
  • 操守守則要求中介人在提供建議前,必須進行充分的客戶需求分析,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目標、受養人及現有保障。
  • 任何建議必須以客戶最佳利益為依歸(suitability principle),並須妥善記錄 FNA 過程以備 IA 查核。
  • 需求分析是負責任銷售的核心環節,旨在全面了解客戶的個人及財務狀況、現有保障、保障缺口及風險承受能力,從而為客戶提供真正切合其需要的保險建議。
  • 這符合保險業的「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lient)要求及消費者保護原則。
投訴處理
  • 保險投訴局(ICB)轄下的投訴委員會處理個人保單的理賠相關金錢糾紛,裁決對保險公司具約束力(賠償上限現為港幣 120 萬)。
  • HKMA 只監管銀行銷售保險的職員(透過銀行渠道);SFC 監管證券業;消委會無強制裁決權。
  • 良好的投訴處理程序應包括:及時確認收到投訴(通常在數個工作天內)、進行全面公正的調查、在合理時限內提供書面回應,以及告知客戶若不滿意結果的進一步申訴渠道。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IA)要求持牌保險公司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
  • 保險投訴局(ICB)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索償爭議調解服務,現時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賠償上限為每宗 HK$1.2 million。
  • ICAC 處理貪污案件,消委會處理一般消費糾紛但無強制執行權,保監局亦不會直接裁定個別索償金額。
售後服務
  • 售後服務是建立長期客戶關係的核心,涵蓋整個保單生命周期,並非單一事項。
  • 操守守則要求中介人在客戶情況改變或市場條件變動時主動進行保單檢討,確保保障持續切合客戶需要。
  • 妥善的售後服務亦能減少投訴,並符合 IA 對客戶持續服務(ongoing service)的監管期望。
  • 良好的售後服務應是主動且持續的,包括:定期提醒保單續期、協助客戶了解索賠程序及準備文件、在客戶生活或財務狀況改變時主動進行保障檢討,以確保保障持續切合客戶需要。
  • 主動的售後服務有助建立長期客戶關係及提升客戶信任度。
  • 客戶的保障需要會隨結婚、生育、置業、退休等人生事件而改變,定期保單檢討可識別保障缺口或重複投保。
保單檢討
  • 重大人生事件(如婚姻、生育、置業、退休、轉職等)通常會顯著改變客戶的保障需要及財務狀況,是進行保單檢討的最佳時機。
  • 中介人應主動掌握客戶的生活變化,適時提供保單檢討建議,確保客戶的保障持續充足。
負責任銷售
  • 保險業監管局的《保險業(保險中介人)(一般事宜)規例》及《操守準則》均要求保險中介人以客戶最佳利益為依歸,確保所推介的保險產品切合客戶的需要及財務狀況。
  • 此「適合性」(suitability)要求是負責任銷售的核心,違反者可面臨紀律處分或吊銷牌照。
  • 負責任銷售要求中介人按客戶的財務狀況、保障需要及風險承受能力推介合適產品(產品適合性原則)。
  • 向退休、收入有限的客戶推介高保費長供款保單明顯與其負擔能力及需求不符,屬不合適銷售。
  • 簽署聲明書並不能令不合適銷售變為合規;保監局可就違規行為採取紀律處分。
保險業監管要求
  • 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保險中介人在銷售前必須主動向客戶披露:其持牌身分及牌照號碼、所代表的保險公司、佣金或其他報酬安排,以及任何可能影響其客觀性的利益衝突。
  • 這些披露要求旨在確保客戶在充分了解情況下作出知情決定,是消費者保護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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