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試通: 保險中介人 · 學習筆記

IIQE Paper I「保險原則及實務」學習筆記

香港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IIQE)Paper I 保險原則及實務重點整理。141 個 topic、按 7 個範疇分類,涵蓋核心概念、法律原則、條例與實務知識點。

第1部份:風險與保險

Paper I 保險原則及實務 · 第1部份:風險與保險

風險的定義
  • 根據課程定義,「風險」是「有關潛在損失的不確定性」,即不確定是否會發生某種損失或損失多少。
  • 風險是「對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並涉及可能引致損失的事件。
  • 必然發生的事件不屬風險(無不確定性),故意造成的損失亦不可保。
可保風險類型
  • 課程明確指出,只有財務損失和身體損失這兩類風險通常是可(商業)保的。
  • 情感損失(如悲傷、哀痛)無法以金錢衡量,因此不被視為商業可保風險。
  • 可保風險需偶然發生、可量度且有足夠數量適用大數法則。
  • (iv) 帶來盈利的是投機風險,正是不可保的特徵。
  • 市場價格波動屬投機風險,可能盈利或虧損,不符合純粹風險特徵,因此不可保。
  • 可保風險須為純粹風險,損失偶發、可量度,並有大量同類風險可供大數法則運作。
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
  • 投機性風險同時具有獲利和損失的可能,例子包括賭博、商業創業及企業活動。
  • 商業創業是為獲利而自願承擔的風險,因此屬於投機性風險,通常不可保。
  • 純粹風險只有「損失」或「無損失」兩種結果,沒有獲利可能,例如火災、盜竊、意外。
  • 投機風險涉及賺、蝕或不變三種結果,例如商業投資。
  • 純粹風險只有損失或不變兩種結果,例如火災、盜竊、人身傷害。
  • 只有純粹風險才是可保風險。
投機風險不可保原因
  • 課程明確指出,投機性風險是自願承擔以求獲利,如果加以承保,被保人將失去努力爭取獲利的動機,因此不可保。
  • 投機風險包含獲利可能,承保後若獲利仍賠付會違反彌償原則。
  • 投機風險的數據基礎不穩定,無法以大數法則合理釐定保費。
基本風險與特定風險
  • 因此只有I正確,答案是B。
  • 基本風險影響整個社會或大批人口,源於非個人因素,例如戰爭、地震、疫情。
  • 基本風險源於社會、經濟或自然原因,影響大量人士,例如戰爭、地震、流行病。
  • 特定風險(particular risk)源於個別事件,只影響個別人士或財產。
  • 大部分基本風險不可保,因損失過於廣泛及具關聯性。
風險管理程序
  • 根據課程,風險管理的三個核心步驟是識別(identify)、量化(quantify)及處理(deal with)風險。
  • 必須先識別風險,再評估其頻率與嚴重程度,然後選擇控制或融資方法,最後持續監察。
  • 順序顛倒會導致無法有效衡量或處理風險。
  • 損失減輕措施旨在降低損失發生後的嚴重程度,例如灑水系統、煙霧探測器、防火門。
  • 損失預防則旨在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如員工防火培訓。
  • 風險轉移通常透過購買保險將財務後果轉嫁予保險公司。
損失減輕
  • 損失減輕是指降低已識別可能損失的「嚴重程度」,自動灑水系統正是此類措施的典型例子。
  • 防火演習旨在火警發生時減少傷亡及財物損失幅度,屬損失減輕。
  • 並未把風險轉移予他人,亦未消除起火可能。
風險避免
  • 風險避免是指透過不接觸某項危險以完全消除該類損失的機會,放棄核電計劃正是教材中的典型例子。
  • 風險避免雖能完全消除特定風險,但同時放棄了該活動的潛在收益。
  • 因此風險避免並非永遠最佳選擇,需平衡風險與商業機會。
  • 風險避免指完全不從事產生風險的活動,例如選擇不擁有私家車以避免一切相關風險。
  • 風險轉移是透過保險或合約將風險轉嫁予第三方。
  • 損失減輕是在風險已存在時,降低損失嚴重程度的措施。
保險的主要功能
  • 保險的主要功能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以保費將投保人的潛在財務損失轉移到保險人身上,並在事故發生時提供財務補償。
  • 保險的主要功能是風險轉移與財務補償——投保人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並在損失發生時獲得財務補償,風險合併(risk pooling)為其底層機制。
  • 保險的主要功能是透過大數法則,將個別投保人的純粹風險財務損失,集合並分擔予整個風險集合。
  • 保險不能消除風險本身,只能轉移其財務後果。
  • 彌償原則確保投保人不會因索償而獲利。
保險的輔助功能
  • 課程列舉的輔助功能包括: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投資、無形出口及促進信貸。
  • 所列四項(就業、金融服務、投資、無形出口)均屬輔助功能,故正解為全部。
  • 只有「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屬於主要功能,其餘社會貢獻均歸為輔助功能。
  • 輔助功能包括防損推廣、釋放資金、提供投資來源、促進貿易及國際業務等。
持續專業發展
  • 保險業監管局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須在評核期結束後2個月內提交CPD申報。
  • 評核期通常於每年7月31日結束,申報截止日因此為9月30日。
  • 常見誤答為3個月,須注意正確期限為2個月。
免賠額與免賠率
  • 特許免賠額(Franchise)的運作:只有損失金額超過免賠門檻,保險人才賠償全數損失。
  • 5%門檻 = HK$2,000,000 × 5% = HK$100,000。
  • 本次損失HK$80,000 < HK$100,000,未達門檻,保險人賠償HK$0。
  • 注意:Franchise與Excess(超額免賠)不同——Excess是損失超過免賠額的部份才賠;Franchise是達到門檻則賠全數,未達門檻則分毫不賠。
保單文件組成

批單(Endorsement)是在保單有效期間,雙方同意後對保單條款或承保範圍所作的書面修改。

保費釐訂
  • 保費的基本組成:純保費(Pure Premium)+ 附加費(Loading)。
  • 純保費反映承保風險的統計預期損失(Expected Loss Cost)。
  • 附加費(Loading)包含行政費用、代理佣金、利潤及意外差額(Contingency Margin)等。
風險的概念
  • 酒醉駕駛是一種增加意外發生機會或嚴重程度的「危險因素」(hazard)。
  • 意外事故(peril)是引致損失的直接原因,例如「碰撞」本身才是 peril。
  • 純風險(pure risk)的特徵是只有兩種可能結果:損失或無損失,不存在獲利的可能性。
  • 相對地,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則可能帶來損失或收益,例如股票投資。
  • 保險通常只承保純風險,因為純風險的結果可預測性較高。
  • 投機風險是指結果可能是損失、無損失或獲利的風險。
危險類別
  • 蓄意造成損失以騙取保險金涉及不誠實意圖,屬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 心理危險(morale hazard)指的是因投保而變得疏忽大意,並非蓄意。
  • 因為投保而變得疏忽或不再採取應有的預防措施,屬於心理危險(morale hazard)。
  • 與道德危險不同,這裡並無蓄意造成損失的不誠實意圖。
  • 實質危險指可被觀察或量度的物理特徵,例如建築物料、儲存物品。
  • (ii) 為道德危險;(iv) 為心理危險。
風險管理技術
  • 完全不從事可能引致損失的活動,是「風險避免」。
  • 風險減輕則是仍進行該活動但採取措施降低損失機率或幅度。
  • 灑水及探測器在火警發生後啟動,用以降低損失幅度,屬於損失減輕(loss reduction)。
  • 若想避免火災風險,需完全停止可能引發火災的活動,並非加裝設備。
  • 投保是把風險的財務後果轉嫁給保險公司,屬風險轉移。
  • 風險自留則是企業自行承擔損失,例如以儲備金支付。
風險的分類
  • 特定風險指影響個別人士或單位的風險,例如失竊、火災、車禍。
  • 因此只有I正確,答案是B。
保險的功能與利益
  • 保險的核心功能是「大數法則」——將大量被保險人的風險集中,使個人損失由眾多人共同分攤。
  • 保險並不能消除風險或保證全額賠償,賠償以保單條款為準。
  • 透過分攤損失,個人的財務負擔大幅減輕,社會整體穩定性提高。

第2部份:法律原則

Paper I 保險原則及實務 · 第2部份:法律原則

合約的定義
  • 合約是兩方或多方之間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 並非所有協議都是合約,必須具備所有必要要素(offer/acceptance/consideration 等)才能構成合約。
  • A 錯是因為普通協議不一定具法律約束力;C 錯是因為簡單合約可以是口頭的;D 錯是因為合約不限於金錢交易。
合約的種類
  • Simple contract(parol contract)可以是口頭、書面,或部分口頭部分書面。
  • A 描述的是 specialty contract(加印合約),必須書面且加蓋印章。
  • B 錯是因為簡單合約不限於口頭;D 錯是因為簡單合約無須律師見證。
  • 土地轉讓必須以契據(deed)形式書面簽立,方為有效。
  • 保險保單、口頭借款及零售買賣均屬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毋須以契據形式訂立。
  • 違反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合約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不能由任何一方執行。
合約要素
  • 合約六大要素為:要約與承約、代價、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圖、訂約能力、合法性、確定性。
  • 見證人簽署並非普通法下合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 A、B、C 均為必要要素;D 只是某些特殊文件(如契據)的形式要求,不是一般合約要素。
  • 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可以口頭、書面或部分書面形式訂立,書面並非必要條件。
  • 只有少數特定合約(例如轉讓土地)才須以契據形式書面簽立。
  • B、C、D 均為構成有效合約的必要要素。
要約與承諾
  • 反要約會摧毀原要約,原要約不能再被承約人接受。
  • 承約必須是無條件的(unqualified);任何改動條款都構成反要約。
  • A 錯是因為反要約後原要約已消滅;C 錯是因為反要約本身不構成承約;D 錯是因為原要約人對反要約有完全的自由選擇。
  • 報紙廣告通常被視為「要約邀請」(invitation to treat),並非要約。
  • 因此,李小姐的電話才是真正的要約(offer),陳先生有權選擇承約或拒絕。
  • A 錯是因為廣告非要約,無法被「承約」;C 錯是因為李小姐的回應是要約而非要約邀請;D 錯是因為原本就無有效要約可被撤銷。
對價
  • 代價是每一方提供的有價值之物。投保人的代價是保費(I),保險人的代價是承諾作出賠償(II),兩者均是有效代價。
  • 代價不能是過去的(past consideration is no consideration)。
  • 代價的基本原則是「須充分但毋須足值」(sufficient but need not be adequate)。
  • 法庭不會評估代價的市場價值是否相稱,只要它在法律上具有價值即可。
  • A 錯是因為代價可以是任何具法律價值的東西;B 錯是因為法庭不評估足值;D 錯是因為已過去的代價一般無效。
  • 在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提供的對價是繳付保費,而保險公司的對價則是承諾在特定事件發生時提供賠償或給付。
合約相互關係原則
  • 合約相互關係原則規定,只有合約當事人才可根據合約起訴或被起訴。
  • 即使合約是為第三者利益而訂立,第三者一般仍不能執行該合約。
  • A 和 D 違反了 privity 原則;C 錯是因為第三者受益人一般無權執行合約。
  • 根據合約相互關係原則,只有合約當事人才可就合約執行權利或起訴。
  • 張先生是與保險公司簽訂合約的投保人,屬合約一方,故有權直接訴訟。
  • 張太太及女兒並非合約一方,即使是被保人或受益人,亦不能依合約相互關係原則直接起訴。
代理的定義
  • 代理關係是委託人指定代理人代表其與第三者交易,必須雙方同意。
  • A 和 B 錯是因為單方同意不足以構成代理關係。
  • D 錯是因為第三方的批准並非代理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
代理的產生
  • 追認(ratification)是委託人事後批准他人未經授權代其作出的行為,效果等同將授權 back-date。
  • A 是事前以口頭或書面明示同意;B 是從行為中推斷;D 是緊急情況下無法取得委託人指示時產生的代理。
  • 代理人原本無授權,但委託人事後知悉並接受該行為的法律效果,屬「事後追認」(ratification)。
  • 繳付保費是接受合約效果的明確行為,等同追認。
  • A 不適用,因黃先生事前無授權;C 不適用,因王女士事前無作出表示令保險公司相信代理人有授權;D 僅在緊急情況下適用。
代理人的權限
  • 表面權限(Apparent/Ostensible Authority)是唯一由委託人向第三者作出表示而產生的授權——第三者因相信此表示而與代理人交易,委託人須受約束。
  • 實際明示權限(II)是委託人直接授予代理人的權限;實際隱含權限(III)是在該類業務中按慣例預期代理人擁有的權限。兩者均存在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並非由對第三者的表示而產生。
  • 因此,唯一符合「向第三者作出表示」這一要件的,只有表面權限(I)。
  • 委託人對外作出表示,使第三方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某些授權,即構成「表面授權」(ostensible / apparent authority)。
  • 保險公司在網站及刊物作出該等表述,須對客戶基於此授權所作的披露負責。
  • A 忽略了表面授權;B 錯誤地排除了披露的法律效果;D 將舉證責任不當地轉嫁予第三方。
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責任
  • (i)(ii)(iii) 均屬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責任:親自履行(delegatus non potest delegare)、盡謹慎技能、善意不取秘密利益。
  • (iv) 支付薪酬是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責任,方向相反。
  • 代理人有權收取雙方協定的合理佣金或報酬,並無「退還合理佣金」的法定責任。
  • 若代理人收取秘密佣金或回扣,則須交還,但這不等同退還合理協定佣金。
  • A、B、C 均為代理人對委託人的核心責任。
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責任
  • 委託人對代理人的三項主要責任是:支付薪酬、補償開支及損失、不阻止代理人賺取佣金。
  • 保密責任是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責任,方向相反。
  • 因此 D 不是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責任。
  • 委託人對代理人的法定責任之一,是須就代理人在合法履行職務時所招致的合理開支及損失予以彌償(indemnify)。
  • 代理人毋須先向第三方追償,可直接向委託人索償。
  • B、C 違反委託人的彌償責任;D 將法律責任順序錯誤地強加於代理人。
代理關係的終止
  • 代理關係可因以下任一情況終止:雙方協議、目的完成、任何一方死亡/精神失常/破產、合約受挫失效、委託人通知撤銷、代理人通知放棄。
  • 以上 (i)(ii)(iii)(iv) 全部都是有效的終止方式。
  • 未達銷售指標本身並非法律上自動終止代理關係的事由,須透過合約條款(如雙方同意或委託人撤銷)才可終止。
  • A、B、D 均為代理關係終止的常見法定方式:當事人去世、雙方同意、合約屆滿。
  • 其他終止方式包括撤銷授權、代理事項完成、破產或精神不健全等。
  • I、II、III 均為法律承認的終止情況:當事人死亡、破產或目的達成均會終止代理關係。
合約法
  • 有效合約的基本要素包括:要約(offer)、承諾(acceptance)、對價(consideration)、法律行為能力(legal capacity)及合法目的(legality)。
  • 書面形式並非所有合約的必要條件,口頭合約在某些情況下同樣有效。
  • 保險合約同樣須符合上述要素,並額外要求最大誠信原則。
  • 合約相對性原則規定,合約只對訂立合約的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方不能強制執行合約。
  • 在保險範疇,此原則影響受益人的權益安排,因此部分人壽保險有特別條款處理。
  • 香港法律基本上維持合約相對性原則,但《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有所修正。
代理法
  • 表面授權(apparent authority)是指代理人雖無明示授權,但其行為令第三方合理相信其有授權。
  • 若保險公司的行為令客戶合理相信代理人有代表公司的權力,公司須為該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 這與明示授權(express authority)不同,明示授權是透過合約明確賦予的權力。
  • 代理關係的終止原因包括:委託人或代理人死亡、雙方協議終止、委託人或代理人破產、代理目的完成等。
  • 委託人(principal)死亡後,代理關係自動終止,代理人不再具有代表委託人行事的權力。
  • 更換電話或接受培訓均不影響代理關係的存續。

第3部份:保險原則

Paper I 保險原則及實務 · 第3部份:保險原則

可保利益的定義
  •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受法律承認的關係。
  • 該關係必須具備財務價值,即可以金錢衡量。
  • 沒有可保利益的保險合約無效,會被視為賭博。
  • 可保利益的核心要素為合法權益及財務影響
  • 若投保人對標的物無經濟利益,即無可保利益,合約無效
可保利益的重要性
  • 可保利益可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險進行賭博或投機。
  • 它亦有助減低道德風險及避免過度投保。
  • 這確保保險合約具有合法且正當的目的。
可保利益存在時間
  • 人壽保險的可保利益只須在投保時存在。
  • 索償時並不需要再證明可保利益。
  • 這與火險或意外險不同,後者(彌償性保險)只須在損失發生時(索償時)存在,而非在投保時。
  • 在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必須在投保時及損失發生時均存在,否則彌償無依據。
  • 海上保險則僅在損失時須有可保利益;人壽保險則僅在投保時。
  • 因此 D 正確。
可保利益的產生
  • 可保利益可經由擁有權、管有權、潛在法律責任、合約或家庭關係而產生。
  • 對他人財產的好奇心並無法律承認的財務關係。
  • 因此並不構成可保利益。
  • 可保利益可由普通法(如業主對其物業)、合約(如承租人對租賃物)或法規(如夫妻對對方的壽命)產生。
  • 純粹道德關注或好奇心並不構成可保利益。
  • 因此 C 正確。
最高誠信原則
  • 最高誠信(Uberrimae Fidei)要求合約雙方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
  • 這較普通合約所要求的一般誠信更高。
  • 違反最高誠信可令保險人由始撤銷合約。
  • 最高誠信要求雙方主動披露所有可能影響對方判斷的重要事實,超越普通合約的「買者自負」原則。
  • 此義務並不限於回答提問,亦包括主動披露。
  • 因此 A 正確,B、C、D 均低估了披露義務的範圍。
重要事實
  • 重要事實指會影響審慎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及條款的資料。
  • 以往的索償紀錄顯示風險程度,屬重要事實須披露。
  • 法律事實、減低風險的事實及保險人應知的事實則毋須披露。
  • 過往損失紀錄會影響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及保費釐訂,屬重要事實。
  • 投保人未主動披露,違反最高誠信義務,構成未披露重要事實。
  • 保險人可因此使合約無效或拒絕索償。
披露時間
  • 根據普通法,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的披露義務適用於:(i) 議訂合約時,以及 (ii) 續保時(每次續保視為新合約)。
  • 披露義務從投保開始至合約訂立為止;每次續保視為新合約,義務重新出現。
  • 保單期間如無特別條款,一般無持續披露義務。
  • 因此 A 正確。
違反披露類型
  • 沒有披露指未主動透露重要事實。
  • 兩者均屬違反最高誠信的情況。
  • 不同類型決定保險人的補救方式(撤銷合約、拒絕索償或追討損害)。
  • 因此 D 正確。
  • 不同類別的後果不同,欺詐情況下保險人可宣告合約自始無效並沒收保費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
  • 違反最高誠信時,保險人可由始 (ab initio) 撤銷合約。
  • 合約將被視為自始從未存在。
  • 欺詐性隱瞞屬最嚴重違反最高誠信,保險人可由合約成立時起撤銷合約。
  • 在欺詐情況下保費可被沒收,且保險人可拒絕所有索償。
  • 因此 B 正確。
  • 欺詐情況下保險人可宣告合約自始無效(ab initio)並沒收保費
毋須披露的事實
  • 減低風險的事實毋須披露,因其不會對保險人不利。
  • 毋須披露的事實還包括法律事實、保險人已放棄要求的事實,以及保險人應該知道的事實。
  • 但任何加重風險的事實則必須披露。
  • 課程指出有四類事實毋須主動披露:(1) 法律事實;(2) 屬常識範圍內的事實;(3) 減低風險的事實;(4) 保險人理應知悉的事實。
  • 索償紀錄、被拒保紀錄及健康狀況均屬重要事實,須披露。因此答案是C。
  • 屬於公眾常識或保險人應有專業知識範圍的事實毋須披露
近因
  • 近因是指引致損失的主要、有效及具支配性的原因。
  • 它不一定是最後發生的事件。
  • 近因啟動了導致損失的連鎖事件。
  • 若近因是除外危險,索償不獲賠付。
  • 即使有受保危險同時促成損失,結果亦一樣。
  • 只有當近因屬受保危險時,索償才可獲賠。
危險類別
  • 保單下的危險分為三類:受保危險(明確保障)、除外危險(明確排除)及未受保危險(既非保障亦非除外)。
  • 受保危險列明受保障;除外危險明確排除,三類分類完整涵蓋所有保單下的危險。
近因獨立原因
  • 當兩個獨立原因同時運作時,受保部分的損失若可分開則獲賠付。
  • 除外部分則不獲賠付。
  • 這確保保險人不會為除外事項負責。
  • 當獨立並存原因可區分時,僅承保風險引致的損失獲賠。
  • 若損失無法區分而其中包含除外風險,保險人通常可拒賠以維持除外條款的效力。
  • 因此 B 正確。
彌償原則
  • 彌償原則旨在令投保人回復至損失前的即時財務狀況。
  • 不會令投保人獲利,亦不會令其比損失前更差。
  • 這可防止投保人從保險中牟利。
  • 彌償原則旨在令被保險人回復至損失前的財務狀況,既不獲利亦不蒙受未補償的損失。
  • 此原則防止保險被用作牟利工具,並支持可保利益要求。
  • 因此 A 正確。
彌償方式
  • 彌償可透過現金支付、修理、重置或重建提供。
  • 退還保費並非提供彌償的方式。
  • 保險人可按合約選擇最合適的彌償方式。
  • 常見彌償方式包括現金、維修、更換及重置。
  • 向被保險人提供無關業務貸款並非彌償方式。
  • 因此 B 正確。
彌償適用範圍
  • 人壽及個人意外保險屬於利益保單 (benefit policies),並不適用彌償原則。
  • 因為人命無法以金錢準確衡量。
  • 彌償原則適用於財產及責任保險。
  • 人壽保險屬定額給付合約(benefit policy),生命無客觀貨幣價值,非純彌償。
  • 火險、汽車、盜竊保險屬彌償合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
  • 因此 C 正確。
平均條款
  • 當保額低於實際價值時適用平均條款。
  • 投保人須按比例分擔損失,被視為自保不足的部分。
  • 這確保投保人不會因不足額投保而不公平地獲得全額賠償。
  • 平均條款公式:賠款 = 損失 × (投保額 / 應保額)。
  • = 300,000 × (600,000 / 1,000,000) = HK$180,000。
  • 因此 B 正確;不足額投保的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分擔原則
  • 分擔原則要求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同一保險標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均由多於一張彌償性保單承保。
  • 每位保險人按其保額比例分擔損失(比例分擔法)。
  • 此原則防止投保人就同一損失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與彌償原則相輔相成。
  • 分擔原則的先決條件包括:相同被保險人、相同標的、相同風險、相同利益及均屬彌償合約。
  • 保費、生效日或承保人是否相同並非條件。
  • 因此 C 正確。
分擔比例
  • 每位保險人按其承保額比例分攤損失,稱為比例分擔 (rateable proportion)。
  • 投保人的總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失。
  • 這確保公平地分配責任。
  • 按保額比例分擔:B 比例 = 3,000,000 / (2,000,000 + 3,000,000) = 60%。
  • B 應賠付 = 1,000,000 × 60% = HK$600,000。
  • 因此 D 正確;A 應賠付 HK$400,000。
分擔原則限制
  • 投保人總賠償不可超過實際損失,否則違反彌償原則。
  • 分擔原則乃彌償原則的延伸,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 各保險人按保額比例攤分,而非平均分攤。
  • I 正確:人壽保險屬定額給付,不適用分擔。
  • II 正確:保單可透過不分擔或最終責任條款改變分擔結果。
  • III 錯誤:必須同被保險人、同標的、同風險、同利益方適用,不僅同類即可。
代位權
  • 代位權是指保險人賠付索償後,可代投保人向負責任的第三者追討。
  • 此原則只適用於彌償性保險,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 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 人壽保險等定額給付合約一般不適用代位權。
  • 因此 B 正確。
代位原則
  • 代位權使保險人在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對應責任第三方的追償權,避免被保險人雙重得益。
  • B 屬雙重賠償,C 屬分擔原則,D 屬保單轉讓,均非代位概念。
  • 因此 A 正確。
  • 代位原則允許保險公司在賠償被保險人後,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對損失負責的第三方追討賠償。
  • 這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 代位權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就同一損失獲得超於彌償的賠償
近因原則
  • 近因是指效力上最近、具支配性、且不間斷地引致損失的原因,並非單看時間先後。
  • 若該原因為承保風險,保險人方須負責。
  • 因此 C 正確。
  • 近因原則用於確定引致損失的主要及有效原因,以判斷損失是否由保單所承保的風險造成。
  • 近因不一定是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導致損失發生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 若近因屬於承保風險,保險公司須賠償;若屬除外風險,則不賠。
損失減輕
  • 被保險人須採取合理步驟減輕損失,視乎情況如同沒有保險一樣。
  • 並無責任冒生命危險,亦無須事先取得保險人指示。
  • 因此 D 正確。
  • 被保險人有責任如同無保險時般採取合理行動以減輕損失
  • 毀壞或丟棄受損物品會妨礙保險人核損及可能行使代位權
可保利益
  • 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存在財務上的利害關係,使被保險人在標的物安全存在時獲益,在標的物受損或滅失時蒙受損失。
  • 可保利益是保險合約有效的必要條件,沒有可保利益的保險合約被視為賭博合約而無效。
  • 在人壽保險中,人對自己的生命有無限可保利益;在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以財產價值為上限。
  •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利益只須在保單生效(訂立合約)時存在,此後即使利益消失,保單仍然有效。
  • 例如,夫妻離婚後,前配偶為對方購買的人壽保險仍然有效,即使可保利益已消失。
  • 相比之下,財產保險的可保利益須在損失發生時仍然存在。

第4部份:保險公司核心職能

Paper I 保險原則及實務 · 第4部份:保險公司核心職能

產品開發
  • 由於競爭對手會急於模仿新產品,產品開發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
  • 即使是強制性保險類別,在呈現方式上仍有彈性空間。
  • 產品開發部門負責開發新產品、監察市場趨勢、釐定不保事項及條件,以及制定保單措辭。
  • 保險公司開發新產品須考慮:市場需求、監管要求、精算定價可行性、再保險安排、分銷渠道等。
  • 競爭對手管理層的個人薪酬與產品開發無關,不在考慮因素之列。
  • 良好的產品開發流程確保新產品既符合市場需求,又符合監管要求及財務可行性。
核保
  • 核保是為保險目的評估風險的過程。
  • 核保員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風險性質、索償歷史及風險承擔程度。
  • 投保人喜歡的顏色與風險評估無關;核保結果可能是標準條款接受、次標準條款接受、拒保或轉介給再保人。
  • 物質危險是指可客觀觀察的有形特徵,例如建築結構、使用物料及位置。
  • 道德及精神危險屬於人為主觀因素,並非物質危險。
  • 核保員須同時評估物質危險及道德/精神危險以全面釐定風險。
核保結果
  • 核保結果可能是以標準條款或次標準條款接受風險。
  • 亦可能拒保,或將風險轉介給再保人以尋求承保能力。
  • 以上四項均為有效的核保結果。
索償處理
  • 索償的賠付方式包括現金、維修、重置及修復。
  • 退還保費並非索償的賠付方式,而是保單取消時的處理方式。
  • 索償部門須在迅速賠付與防止欺詐之間取得平衡。
  • 索償流程由受保人通知保險公司開始。
  • 隨後進行調查以確定事實,再作評估以決定賠付金額。
  • 最後以適當方式作出賠付。索償被視為保險的「關鍵時刻」。
投資
  • 保險公司將保費收入作投資以賺取回報。
  • 投資必須與負債的性質配合,長期負債(如人壽保險)配合長期投資。
  • 投資類別包括債券、股票、物業及現金存款。
  • 保險公司通常將保費收入投資於債券、股票、物業及現金存款。
  • 投資組合須與負債性質配合並符合監管要求。
  • 因此 I、II 及 III 全部均為常見投資類別。
再保險
  • 再保險是「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讓保險公司分散風險、增加承保能力及穩定業績。
  • 再保險並不能消除所有承保損失,只能轉移或分擔部分風險。
  • 再保險類別分為比例分保(分額分保、溢額分保)及非比例分保(超額賠款、停止賠款)。
  • 再保險分為比例分保(按比例分擔保費及賠款)及非比例分保(按損失額分擔)。
  • 分額分保及溢額分保屬比例分保;超額賠款及停止賠款屬非比例分保。
  • 共同保險並非再保險,而是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同一風險。
精算
  • 精算部門負責利用統計及財務模型釐定合理保費。
  • 精算師亦須評估技術儲備(如未滿期保費儲備、未決索償儲備)以確保償付能力。
  • 推銷保單由市務及銷售部門負責;索償文件由索償部處理。
  • 精算師運用數學、統計學和財務理論,評估保險風險、計算保費、確定準備金要求,以及評估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
  • 精算工作對確保保險公司有足夠資金履行未來索償義務至關重要。
  • 精算師運用統計、機率及財務模型釐定保費、評估技術準備金及監察償付能力。
保費釐訂
  • 純保費代表預期索償成本,是保費的核心組成部分。
  • 毛保費 = 純保費 + 開支附加費 + 佣金 + 預期溢利。
  • 因此 A、C、D 屬於附加費部分而非純保費。
  • 毛保費 = 純保費(預期賠款)+營運費用+安全邊際/利潤+佣金。
  • 純保費僅反映預期損失,不能涵蓋公司營運成本。
  • 佣金及行政開支均需嵌入毛保費,否則保險公司無法持續經營。
防止保險欺詐
  • 建立可疑索償資料庫、委派查勘員及業界情報共享均為標準反欺詐措施。
  • 一律拒賠並非合理做法,亦違反保險中介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及行為守則。
  • 保險公司應在迅速賠付正當索償與識別欺詐之間取得平衡。
精算支援
  • 精算師運用統計學、數學和財務理論,評估風險、計算保費定價及確定公司應提取的技術準備金。
  • 精算師的工作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至關重要,確保公司有足夠資金應付未來索賠。
  • 精算師亦協助開發新保險產品,並為公司管理層提供風險管理意見。
客戶服務
  • 客戶服務職能包括:解答保單查詢、處理保單更改(如更換受益人、更改地址)、續保安排及處理客戶投訴等。
  • 此職能直接影響客戶的滿意度及保留率,對公司的業務持續性至關重要。
  • 產品開發、核保及財務申報屬於不同的核心職能。
  • 客戶服務的核心是準確、合規地處理保單服務請求。
  • 更改任何保單資料前必須核實客戶身份,以防欺詐及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要求。
  • 更新後應以書面確認,以建立稽核軌跡。
再保險市場
  • 再保險的功能涵蓋擴大承保能力、平穩損失、巨災保障,以及借助再保人的核保專業及市場經驗。
  • 尤其新險種或陌生市場,再保人經常提供技術支援。
  • 因此四項皆為購買再保的合理原因。
保險公司
  • 自留額是保險公司決定自行承擔的風險金額,超出部分透過分保(cession)轉嫁予再保人。
  • 自留額視乎公司資本實力、風險胃納及再保安排而定。

第5部份:香港保險業架構

Paper I 保險原則及實務 · 第5部份:香港保險業架構

保險業務類別
  • 《保險業條例》將保險業務分為長期業務(A 至 H 類)及一般業務兩大類。
  • 長期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年金、相連長期業務及永久健康保險。
  • 一般業務涵蓋所有其他類別,如汽車、火險、水險、責任及意外保險等。
  •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分為「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及「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
  • 長期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年金、意外及疾病保險(長期)等;一般業務包括火險、汽車保險、旅遊保險等。
  • 同時持有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授權的保險公司稱為「綜合保險公司」(composite insurer),屬《保險業條例》明確認可的類別。
保險監管機構
  • 保險業監管局(IA)自 2019 年起成為香港保險業的法定監管機構。
  • IA 取代了過往的三個自律規管機構(SROs)。
  • HKFI 是保險公司的代表團體,並非監管機構。
再保險市場
  • 分入再保險是指公司作為再保人,接受來自其他保險公司的風險。
  • 分出再保險則相反,即公司將自己的風險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
  • 香港擁有重要的再保險業務,是國際保險中心之一。
保險業監管架構
  • 《保險業條例》認可三類獲授權保險公司:(I)綜合保險公司(Composite Insurer)——同時持有長期及一般業務授權;(II)純粹長期保險公司;(III)純粹一般保險公司。
  • 三類均屬合法授權類別。截至2021年,香港共有19家綜合、54家純粹長期及91家純粹一般保險公司。
  • 綜合保險公司的兩類業務須分別設立隔離基金(Segregated Fund)以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
  • IA於2017年成立,並於2019年9月23日起取代三間自律規管組織,直接規管所有保險中介人。
  • ICB只處理保單持有人的投訴及調解爭議,並不負責授權保險公司。
  • 保險公司的授權由IA根據《保險業條例》批出。
保監局職能
  • 保監局負責規管保險公司及中介人,保障保單持有人權益並推動業界發展。
  • 釐定保費屬於市場行為,由各保險公司自行根據精算釐訂,並非監管機構職能。
  • IA 並無權設定統一保費水平。
保險業聯會
  • HKFI 是香港保險公司的代表性會員組織,負責推動行業利益及自律標準。
  • 法定監管由保險業監管局(IA)負責,不是 HKFI。
  • 中介人持牌及消費投訴均由 IA 及保險投訴局等獨立機構處理。
  • 香港保險業聯會是代表香港保險業的行業組織,主要職能是代表業界利益、促進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為會員提供支援,以及處理涉及業界的共同事宜。
  • 保聯不具備法定監管權力,監管職能由保監局執行。
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
  • 自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保險中介人由保監局直接發牌及規管。
  • 舊有自律規管機構(包括 HKFI 屬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職能已轉交 IA。
  • SFC 規管證券及期貨業;委任保險公司只負責委任及監督,並非發牌機構。
香港保險業的規模
  •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第41章),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須獲保險業監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簡稱IA)授權。
  • 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於2015年成立、2017年6月26日正式運作,取代原來的保險業監理處,成為香港保險業的獨立法定監管機構。
  • 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銀行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證券市場。
市場協會及行業組織
  • 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是代表香港保險業界的主要行業組織,其功能包括:代表業界與監管機構溝通、推動自律守則、提供培訓及教育、處理保險投訴等。
  • HKFI管理多項業界計劃,如汽車保險計劃、火險計劃等。
  • 監管保險中介人牌照是保險業監管局的職責,而非HKFI。
  • 保險投訴局(ICB)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免費、公正的投訴調解及仲裁服務,處理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
  • ICB處理的個人保單索賠上限為HK$1,000,000,適用於所有個人保單類別。
  • ICB不具監管職能,授牌及監管職責屬於保險業監管局。
保險中介人
  • 保險經紀代表客戶的利益,可向多家保險公司尋求最合適的保障方案。
  • 保險代理人受僱於或代表特定保險公司(或有限數目的保險公司),代表保險公司向客戶銷售其產品。
  • 此分別影響兩者的法律責任:若經紀提供錯誤建議,責任由經紀承擔;若代理人提供錯誤建議,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
  • 專業再保險公司(professional reinsurer)只承接來自直保公司(direct insurers)轉分的風險,不直接向保單持有人(公眾)銷售保險。
  • 直保公司(如友邦、保誠)直接與客戶訂立保險合約,並可將部分風險轉分給再保險公司。
  • 部分保險公司兼有直保及再保業務,但專業再保險公司只從事再保業務。
  • 綜合保險公司(composite insurer)指獲保監局授權同時經營長期及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 專屬自保公司由母公司成立用以承保自身集團風險;再保險公司只承保其他保險人的風險。
  • 勞合社是英國的市場,並非香港授權保險人類別。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
  • 保監局是香港保險業的獨立法定監管機構,主要職能是監管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 保監局的職責包括發牌、監察合規情況及維護香港保險市場的穩定。
授權保險公司
  • 根據《保險業條例》,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先獲得保監局的授權。
  • 未經授權而經營保險業務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
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
  • 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旨在當授權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為合資格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定程度的財務保障。
  • 此計劃有助維持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確保保單持有人在保險公司倒閉時不會完全失去保障。
  • MIB的破產基金(Insolvency Fund)會就因受保汽車保險公司破產而無法獲得賠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索償提供賠付。
  • MPFA、存款保障委員會及投資者賠償基金分別處理強積金、銀行存款及證券業務,並不適用於車輛保險索償。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
  • 保險經紀(broker)法律上代表客戶(保單持有人),能夠在市場上比較多間保險人產品並爭取最佳條款。
  • 保險代理人法律上代表保險公司,即使是多家代理亦受所代表保險人之授權限制。
  • 直銷團隊及銀行中介人通常只代表單一保險集團,未能廣泛比較市場。
持牌要求
  • 申請人須通過與其擬經營業務相應的IIQE試卷,以證明具備所需專業知識。
  • 保監局並無要求大學學位或最少工作年資。
  • 個人購買保單的紀錄與發牌資格無關。
負責人(RO)制度
  • RO是經保監局核准的高級人員,須監督該持牌機構及其技術代表的合規操守。
  • 牌照由保監局發出,並非由RO審批;理賠由保險人處理。
  • 佣金核對只是內部行政事項,不能涵蓋RO的監管責任。
持續專業發展
  • 由2021年8月1日起,持牌個人保險中介人每個評核期(即每個曆年8月1日至下一年7月31日)須完成最少15小時CPD,當中包括3小時「道德或規例」課題。
  • 5或10小時均低於現行最低要求。
  • 30小時並非保監局現行統一要求。
再保險
  • 再保險是保險公司之間的安排,原保險人(cedant)將部分風險轉移予再保險人,從而擴大承保能力並穩定業績。
  • 保單持有人並非再保險合約的一方。
  • 再保險與監管資本注入或員工福利保險均屬不同概念。
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多重身份
  • 在保監局的發牌制度下,個人中介人須由持牌機構委任,並且不可同時為兩間持牌機構於相同類別業務工作。
  • 銀行雖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但前線員工仍須個人持牌。
  • 考試由保監局認可的考試機構主辦,並非HKFI內部考試。

第6部份:保險業監管框架

Paper I 保險原則及實務 · 第6部份:保險業監管框架

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
  • 自2019年9月23日起,所有保險中介人改由保監局直接發牌。
  • 在此之前採用自律規管制度,由IARB(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CIB(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PIBA(專業保險經紀協會)三個自律規管機構負責。
  • 該三個自律規管機構已於同日停止自律規管職能。
  • (i) 正確:個人代理一般代表一間保險公司,符合條件下最多三間。
  • (ii) 正確:經紀公司代表投保人,與代理代表保險公司相反。
  • (iii) 正確:業務代表(代理人)必須附屬於一間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保險代理與保險經紀區別
  • 保險代理代表一間或多間保險公司,向保險公司負責。
  • 保險經紀則代表客戶,獨立地為客戶尋找合適保險產品。
  • 因此兩者所負的受信責任對象不同。
保險經紀專業彌償保險
  • 保險經紀必須持有專業彌償保險,以保障客戶。
  • 經紀代表客戶而非保險公司行事,並須領牌。
  • 所有持牌中介人均須遵守CPD要求。
負責人(RO)制度
  • 每間持牌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負責人(RO)。
  • RO是持牌個人,負責監督公司的受規管活動。
  • RO對公司所進行的受規管活動承擔責任。
  • RO 須符合「適當人選」(fit-and-proper)測試,包括誠信、能力及監督職能。
  • 保監局並無對 RO 個人施加 200 萬港元淨資產要求;該類資本要求只適用於持牌經紀公司本身。
  • 負責人員(RO)的主要職責是監督並確保其所屬保險中介人公司的受規管業務活動符合《保險業條例》及保監局的各項規定。
受規管活動
  • 商議、安排保險合約及就保險事宜提供意見均屬受規管活動。
  • 單純打印保單屬行政功能,並非受規管活動。
  • 邀請或誘使投保亦屬受規管活動。
  • 就保單條款向客戶提供意見屬《保險業條例》定義下的「受規管活動」。
  • 進行受規管活動者必須持有保監局發出的相應牌照。
  • 純行政工作(如打字、歸檔)不構成受規管活動。
保險代理類別
  • 獨立經紀屬於保險經紀類別,並非保險代理。
  • 保險代理包括個人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代理)。
  • 代理代表保險公司,經紀代表客戶,兩者不應混淆。
保監局職能
  • 保監局的主要職責是授權及規管保險公司與中介人。
  • 保監局本身並不承保風險或釐定保費。
  • 授權要求包括充足財政資源、償付準備金及合適而適當的管理。
  • 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成立,職能在於規管及監督保險業。
  • 其法定目標包括促進業界穩健發展及保障保單持有人權益。
  • 保監局並不釐定保費,亦不直接處理索償糾紛。
保險公司授權要求
  • 授權要求包括充足財政資源、符合償付準備金規定。
  • 管理層必須為「合適而適當」人士。
  • 上市、政府持股或員工人數並非法定授權條件。
  • 獲授權保險公司必須持續符合資本及償付能力要求,並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內部監控及管治架構,這是 RBC 框架的核心。
  • 上市、政府持股或全數再保並非授權的法定條件。
行為守則 — 認識你的客戶
  • KYC目的是了解客戶情況,確保推介產品的合適性。
  • 中介人必須向客戶披露佣金及酬金。
  • KYC與CPD要求無關,兩者均屬行為守則重點。
行為守則 — 佣金披露
  • 行為守則要求中介人向客戶披露佣金及酬金安排。
  • 透明度有助客戶作知情決定,避免利益衝突。
  • 這是行為守則的核心責任之一。
AML客戶盡職審查
  • CDD要求核實客戶身份,為AML基本程序。
  • 對高風險客戶則須進行加強盡職審查(EDD)。
  • 健康檢查、信貸評級或刑事調查並非AML規定的標準要求。
  • AMLO(第615章)要求金融機構及保險中介人建立業務關係時進行 CDD。
  • CDD 包括識別客戶身份、核實身份文件、了解業務性質及實益擁有人。
  • 單純收取身份證副本而不核實,並不符合 CDD 要求。
AML可疑交易報告
  • STR須提交予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
  • JFIU是香港處理可疑交易情報的機構。
  • 保監局主要負責發牌及行為監管,非接收STR的機構。
  • 可疑交易報告須提交予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
  • JFIU 由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共同運作,是接收 STR 的指定機構。
  • 提交 STR 後,中介人不應「通風報信」(tipping-off)客戶。
行為守則職責
  • KYC、合適性及保密均為行為守則下的核心職責。
  • 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屬保險公司而非中介人責任。
  • 行為守則亦涵蓋佣金披露、投訴處理及CPD等事項。
  • 守則的核心職責包括誠信、客戶最佳利益及佣金披露。
  • 中介人不可向客戶保證投資回報,否則屬誤導行為。
  • 因此 IV 並非守則下的職責。
加強盡職審查
  • EDD專對較高風險客戶進行,較一般CDD更嚴格。
  • 一般客戶只需進行標準CDD。
  • 風險為本的取向是AML制度的核心原則。
  • PEP 屬高風險客戶類別,必須進行加強盡職審查(EDD)。
  • EDD 包括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建立業務關係,以及合理措施查明財富及資金來源。
  • 並須進行更頻密的持續監察。
自律規管制度終結
  • 過往三個自律規管機構為IARB(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CIB(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PIBA(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 三者於2019年9月23日同日停止自律規管職能。
  • 保監局自該日起直接發牌規管中介人。
反洗黑錢
  • 根據《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保險中介人嚴重違反規定的最高刑罰為HK$100萬罰款及7年監禁。
  • 常見錯誤是混淆罰款金額或監禁年期,如誤選HK$200萬或5年監禁。
  • 此條例同時規範打擊洗黑錢(AML)及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CTF)兩方面的合規要求。
持續專業發展
  • 持牌個人保險中介人每個評核期須取得 15 小時 CPD 學分。
  • 其中包括最少 3 小時涉及《保險業條例》、行為守則或監管規定(「核心」科目)。
  • 未能符合 CPD 要求可能影響牌照續期。
  • 持續專業發展(CPD)要求旨在確保保險中介人維持其專業知識和技能,以便為客戶提供稱職的建議和服務。
  • 保監局規定持牌保險中介人每年須完成最低限度的CPD學習時數,以維持其牌照有效性。
  • 保監局規定每位持牌保險中介人於每個評核期(一般為一個曆年)須完成至少 15 小時 CPD,當中須包括最少 3 小時的「道德或規例」課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PDPO 賦予資料當事人查閱權及改正權,但資料使用者可徵收合理費用以涵蓋處理成本。
  • PDPO 在直銷條文下要求資料使用者在將個人資料提供他人作直銷用途前,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訂明同意,並清楚告知資料類別及擬轉移對象的類別。違反屬刑事罪行。
  • 未經同意出售或事後通知並不符合條例;單靠匿名化處理亦不能取代法定同意要求,且原始資料若已可識別個人即受規管。
防止賄賂條例
  • 向第三方提供秘密利益以換取業務轉介,屬「秘密回佣」,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 不論金額多寡,未獲委託人同意的利益即構成違法。
  • 中介人亦同時違反行為守則中的誠信責任。
保險業聯會
  • HKFI 是業界自願組織,會員主要為香港的授權保險公司。
  • HKFI 並非法定監管機構;法定監管由保監局負責。
  • 個人中介人亦由保監局直接發牌及進行紀律處分。
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
  • 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旨在於授權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向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提供補償。
  • 計劃設有補償上限,並非保證全額理賠。
  • 計劃並非為中介人提供失業保障。
適合性評估
  • 守則要求中介人進行 KYC 及適合性評估後才作推介。
  • 對年長且收入固定的客戶,更須審慎評估流動性需要及風險承受能力。
  • 未經評估即推銷高投資成份產品,違反守則的「客戶最佳利益」原則。
牌照的批出
  • 《保險業條例》訂明適當人選考慮因素包括教育及經驗、操守聲譽,以及財政狀況。
  • 申請人居住地區並非適當人選測試的法定考慮。
  • 因此 I、II 及 III 為正確組合。
  • 保險業監管局在申請人或持牌人不再符合「適當人選」標準時(例如有欺詐、不誠實行為,或財務狀況惡化),可拒絕批出或撤銷牌照。
  • 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標準是持牌的持續要求,不只在申請時審查。
  • 更換辦公地址或只銷售特定產品不影響牌照的批出。
授權保險公司
  • 在港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先獲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授權。
  • 保險公司並須符合 RBC 等審慎資本及償付能力要求。
  • HKFI 登記及公司註冊本身並不構成授權。
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制度
  • 自2019年9月23日起,香港保險中介人(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須向保險業監管局(IA)申請及持有牌照。
  • 此前,保險代理人向三個自律規管機構(IARB、CIB及PIBA)申請,但現已改為由IA直接監管。
  • 此制度轉變旨在加強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提升行業標準。
  • 保險業監管局在審批牌照時,申請人須符合「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的標準,涵蓋誠信、能力、財務穩健性及聲譽等方面。
  • 申請人亦須通過相關的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如IIQE),並完成持續專業培訓要求。
  • 並無硬性規定申請人須有5年工作經驗或持有大學學位。
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多重身份
  • 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代表客戶,兩者存在根本的利益衝突。
  • 香港監管規定不允許同一人同時以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身份行事,以防止利益衝突。
  • 此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確保中介人能清楚地以某一身份行事並履行相應責任。
授權保險人與其代理人的關係
  • 根據代理法原則,授權保險人須對其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授權範圍內(包括明示授權、默示授權及表面授權)的行為負責。
  • 代理人的個人行為或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通常不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
  • 保險代理人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行事,其主要責任是代表委任的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
  • 相反,保險經紀代表客戶的利益,為客戶在市場上尋找最合適的保險方案,可接觸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
持牌要求
  • 根據《保險業條例》,從事受規管保險中介活動(包括招攬和安排保險合約)的人士,必須持有由保監局發出的保險中介人牌照。
  •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的牌照類別不同,各有不同的資格及合規要求。
  • 保監局評估「適當人選」的法定考慮因素,包括教育及經驗、誠信品格、聲譽,以及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
  • 個人社交圈子的政治取向並非法例規定的考慮因素,純屬無關事項。

第7部份:道德及相關事宜

Paper I 保險原則及實務 · 第7部份:道德及相關事宜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條例訂立六項保障資料原則(DPPs)。
  • 涵蓋收集、準確性、使用、保安、透明度及查閱更正。
  • 該條例適用於公私營機構。
資料使用原則
  • DPP3限制資料使用於收集目的或直接相關目的,或經同意。
  • 用於其他目的須取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
  • 未經同意用於推廣即屬違反私隱條例。
平等機會法例
  • 香港現時並無《年齡歧視條例》。
  • 現有四條反歧視條例包括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
  • 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執行上述法例。
防止賄賂條例
  • 《防止賄賂條例》針對貪污交易,包括私營機構。
  • 虛假商品說明屬《商品說明條例》範疇。
  • 資料私隱及性別歧視由其他專門條例規管。
資料查閱權
  • DPP6賦予資料當事人查閱及要求更正個人資料的權利。
  • 並非賦予刪除所有紀錄或禁止收集的絕對權利。
  • DPP5要求資料使用者保持其資料政策及做法的透明度。
反洗黑錢
  •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及保監局指引GL3,保險中介人須將AML/CTF相關的文件及記錄保存至少5年。
  • 5年的保存期由業務關係結束後起計,以備日後調查及監管檢視。
  • 常見混淆:稅務記錄一般保存7年;CPD記錄保存3年;但AML記錄為5年。
  • 洗黑錢的三個主要階段為:置入(placement)——將非法所得資金引入金融系統;分層(layering)——通過複雜交易掩蓋資金來源;整合(integration)——將「乾淨」的資金重新引入合法經濟。
  • 保險業是洗黑錢的潛在高風險渠道,因為可通過購買保險、退保及索賠等程序將非法資金合法化。
  • 保險中介人須遵守反洗黑錢指引(GL3),包括進行客戶盡職審查(CDD)及舉報可疑交易。
AML客戶盡職審查
  •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CDD 須在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指明交易之前完成。
  • 中介人須核實客戶身份、實益擁有人及業務關係的目的及性質。
  • 投訴、抽查或退保並非觸發 CDD 的時點。
  • AMLO 規定金融機構(包括持牌保險人及中介人)在建立業務關係、進行指明交易或懷疑洗錢時必須進行 CDD。
  • A、B、D 均不構成業務關係的建立或指明交易,不觸發 CDD 要求。
加強盡職審查
  • EDD 適用於高風險情境,例如政治敏感人物(PEP)、來自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客戶或非面對面交易。
  • PEP 因其職位易涉貪污或洗錢風險,須採取額外措施核實資金來源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
  • EDD 適用於高風險情境,包括政治人物 (PEP)、來自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客戶及大額不尋常交易。
  • A、B、C 屬一般風險範疇,標準 CDD 已足夠。
AML可疑交易報告
  • 可疑交易報告(STR)須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
  • JFIU 由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共同營運,負責接收並分析 STR。
  • HKFI、平等機會委員會及消費者委員會均無此職能。
  • AMLO 及保監局 GL3 要求中介人如有可疑交易,須向 JFIU 提交 STR,並嚴禁通風報信。
  • A 屬通風報信;B 違反保密;C 未履行報告責任。
AML紀錄保存
  • AMLO 規定 CDD 及交易紀錄須在業務關係終結後保存最少 5 年。
  • 紀錄須足以供日後重組個別交易,作為調查及檢控之用。
  • 保存期過短或過長均不符法例規定。
  • AMLO 及保監局指引(GL3)要求 CDD 資料及交易紀錄在業務關係終結後最少保存 5 年。
  • 1 年明顯不足;10 年及 20 年並非法定最低要求。
利益衝突
  • 保監局《操守守則》要求中介人妥善管理利益衝突,並向客戶作出充分披露。
  • 客戶在知情下方能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
  • 隱瞞屬違反誠信責任;單一個案並不需要拒絕服務或退牌。
  • 當保險中介人面臨利益衝突時,應向客戶充分披露衝突的性質,並在取得客戶知情同意後才繼續進行。
  • 如果衝突無法適當管理或客戶不同意,中介人應考慮拒絕進行該交易,以維護客戶的最大利益。
  • 《操守守則》要求中介人識別、披露及妥善管理利益衝突,並繼續以客戶最佳利益行事。
保險中介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
  • 保險經紀代表客戶,其首要責任是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提供適合客戶需要的保險建議。
  • 香港《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均要求中介人須以客戶利益為優先。
  • 向客戶銷售最高佣金產品或因商業關係而推薦產品,可能構成利益衝突,違反操守守則。
  • 需要分析是保險中介人在推薦產品前必須進行的步驟,目的是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保障需要及風險承受能力。
  • 進行需要分析有助確保推薦的保險方案適合客戶,符合「適合性」(suitability)要求。
  • 保險業監管局的操守守則要求保險中介人在推薦保險產品前須進行需要分析,以保障消費者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個人資料保護原則規定收集的資料須與收集目的直接相關,且不得過度收集。
  • 保險公司收集客戶資料須有明確目的(如核保、索賠處理),且不可挪作其他用途(除非獲客戶同意)。
  • 條例亦規定數據主體有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的權利。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資料收集原則,收集個人資料必須以合法方式進行,且所收集的資料必須對收集目的而言是充分但不過量的。
  • 保險中介人應只收集業務上必要的資料,並在收集時向客戶說明收集資料的目的。
  • DPP1 要求收集個人資料須與目的直接相關、合法及公平,並只收集必要資料。
防止貪污
  • 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定,私人機構的代理人(包括保險代理人)在未獲主事人同意下接受利益,以作為其在主事人業務上的行為回報,即屬刑事罪行。
  • 罪成可判處最高7年監禁及HK$500,000罰款。
  • 此條款保護主事人(如保險公司)免受代理人的背信行為損害,同時保障消費者獲得公正的建議。
  •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訂明,代理人未經主事人同意而接受利益以辦理主事人事務,屬刑事罪行。
  • A、B 低估法律後果;D 屬不同範疇。
防止保險欺詐
  • 保險欺詐包括誇大索賠金額、提交虛假索賠、隱瞞事故真相,以及串謀製造損失等行為。
  • 誇大索賠金額屬於欺詐行為,可導致保單被取消,並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 保險欺詐令整個保險行業的成本上升,最終由所有投保人共同承擔。
  • I 屬典型索賠欺詐;II 屬投保階段的欺詐及違反最高誠信。
  • III 為合規行為,並非欺詐。
平等機會相關問題
  • 香港《殘疾歧視條例》禁止在提供保險服務時基於殘疾而作出歧視,但條例容許基於精算或統計數據的差別對待。
  • 若差別定價或拒保是有合理精算或統計依據,屬於「公平歧視」(fair discrimination),在保險業中是被接受的做法。
  • 純粹基於偏見或刻板印象而拒保,則屬「不公平歧視」(unfair discrimination),是違法的。
誠信責任
  • 誠信責任要求保險中介人在整個銷售過程中誠實、公平地行事,包括如實披露所有重要資料、識別客戶需要,並提供適合客戶的建議。
  • 這責任是保障客戶利益的基礎,也是監管機構對保險中介人的基本要求。
  • I 及 II 為 churning 及 twisting 的標準定義,均屬不當銷售。
  • III 錯誤,兩者均違反公平對待客戶及最高誠信原則。
適合性評估
  • 適合性評估是保險中介人的監管要求,旨在確保所推薦的保險產品符合每位客戶的個別需要、財務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以保護客戶利益。
  • 未進行適合性評估或推薦不合適產品,可能導致監管處分,並損害客戶的財務利益。
  • FNA 是適合性評估的基礎;中介人須據此評估產品是否切合客戶需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年期,並清楚解釋風險。
  • A 略過適合性評估;C 違反持續服務責任;D 並非合理的下一步。
行為守則 — 認識你的客戶
  • KYC 原則要求中介人在推介前合理了解客戶的需要、財務狀況、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以提供合適建議。
  • B 過於片面;C 違反公平對待客戶原則;D 順序錯誤,應在銷售前進行。
行為守則 — 佣金披露

《操守守則》要求中介人在客戶查詢時如實披露佣金安排,以管理利益衝突並維護客戶利益。

持續專業發展
  • 保監局現行規定持牌個人中介人每評核年度須完成最少 15 小時 CPD(其中包括「道德或規例」相關內容)。
  • 5 小時不足;30 及 60 小時並非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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