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 4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不動產經紀人普通考試 · 專業科目 · 申論 + 測驗
科目範圍與考試形式
本科是 4 科專業科目中最貼近「執業實務」的一科。考點涵蓋經紀人與經紀業的執業規範、消費者保護機制、公寓大廈管理、租賃住宅管理等周邊法規。題型為申論 + 測驗混合:測驗題考條文細節與報酬上限等具體規定,申論題常以實務爭議要求論述。
條文細節密集、罰則與時點要求多,反覆刷測驗題是最有效率的記憶方式。
常考主題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經紀人與營業員資格、經紀業之設立與變更、報酬上限(總價 6%)、不動產說明書之製作與簽章義務、廣告管理
- 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
- 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審閱期間、消費爭議處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規約之訂定與效力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包租業與代管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登記、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產權狀況、瑕疵揭露、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資訊揭露義務
備考方向
本科最大特色是「細節密集」:報酬上限的計算基礎、契約審閱期間天數、罰則金額、應記載事項的具體項目等,都是測驗題常考的點。建議用 App 反覆刷題把這些具體數字與條文項目練到自動反應。
不動產說明書是本科與實務交會最深的部分——把「應記載事項清單」與「不得記載事項清單」記熟,無論申論或測驗都能直接取分。公寓大廈與租賃住宅兩部條例則以「組織、契約、罰則」三條主軸去整理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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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動產經紀業刊登廣告及銷售,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何者正確?
解析: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不動產廣告稿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違反者依第29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委託契約是與委託人(非買受人)簽訂;廣告與事實不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損失補償;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者罰鍰為6萬至30萬元。
何種情況之受害人,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解析: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受害人並得就營業保證金請求支付;如不足,得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不可歸責事由不負損害責任;非經紀業者全聯會無代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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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獨立備考整理,與考選部、內政部地政司無關。實際命題範圍以考選部公告之命題大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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